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皖01刑終130號
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黃某2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皖0121刑初45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20年4月5日7時59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自己所有的三輪電動車,沿合淮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長豐縣處,車輛碰撞到在機動車道內同向行駛的路面行人黃某3,致黃某3受傷,黃某3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0年5月21日死亡。經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黃某3死亡原因符合顱腦損傷死亡。經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陳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陳某某經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害人黃某3出生于1957年8月20日,現(xiàn)有近親屬為其同胞兄弟黃某1、黃某2。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某賠償了安葬費10000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主要有: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戶籍身份信息,歸案經過,協(xié)議,諒解書,收條,不予諒解說明,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近親屬關系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害人黃某3的病情證明書,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死亡記錄,尸體處理通知書,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長豐縣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監(jiān)控視頻,證人劉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陳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已年滿65周歲,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法確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黃某2的經濟損失有:死亡賠償金638180元、喪葬費39518.5元、辦理喪事支出5人×5天×(46917÷360)=3258.125元,合計680956.625元。因被告人陳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依法確認被告人陳某某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80%責任,即為680956.625元×80%=544765.3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黃某2經濟損失五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五元三角(含先行支付的一萬元)。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黃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審被告人陳某某上訴認為:1.一審判決后,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雙方達成民事調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請求二審予以改判;2.一審判決后,陳某某賠償了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請求二審法院減輕被告人刑事處罰,改判緩刑。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陳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的情節(jié),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獲得被害人親屬諒解,請求二審改判緩刑。
二審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6日7時59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自己所有的三輪電動車,沿合淮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長豐縣處,車輛碰撞到在機動車道內同向行駛的路面行人黃某3,致黃某3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黃某3死亡原因符合顱腦損傷死亡。經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陳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陳某某經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某賠償了安葬費10000元。
查明上訴事實的證據(jù)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內容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一審宣判后,陳某某與黃某1、黃某2在長豐縣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民事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陳某某按協(xié)議約定向黃某1、黃某2共支付賠償款9萬元(含已支付的1萬元)。黃某1、黃某2對陳某某予以諒解,請求人民法院對陳某某從輕處罰。認定上述事實有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等材料證實。
關于雙方達成民事調解協(xié)議,請求二審對附帶民事判決予以改判的意見。經查,一審宣判后,上訴人陳某某與黃某1、黃某2簽訂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協(xié)議合法有效,且陳某某已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上訴人陳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其具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電動三輪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上訴人陳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上訴人陳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一審宣判后,上訴人陳某某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黃某2就本案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故對原判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鑒于上訴人陳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具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2020)皖0121刑初45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駁回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黃某2的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鮑 杰
審判員 胡宏林
審判員 楊 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春雨
書記員傅曦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