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裁定減刑案-緩刑犯因舍己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予以減刑并縮減緩刑考驗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16-1-168-001
關鍵詞
刑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減刑/舍己救人/重大立功表現(xiàn)/緩刑考驗期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罪犯王某強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已履行完畢),于同年6月6日被交付社區(qū)矯正。王某強在緩刑考驗期間,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認真接受社區(qū)矯正,嚴格遵守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按期到司法所報告活動情況,完成社區(qū)矯正公益活動和集中教育學習,歷次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并獲表揚一次。
2024年8月12日,王某強在福建省福州市閩江岸邊發(fā)現(xiàn)一名老人在水中呼救,遂不顧個人安危跳入江中將老人救起,并進行施救。在確認老人無生命危險后,王某強默默離開。后落水老人在公安機關的幫助下,找到王某強表示感謝。2024年9月25日,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確認王某強救助落水老人的行為系見義勇為行為,同年10月,王某強被授予“福州市臺江區(qū)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光榮稱號。2025年6月20日,福州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對王某強予以減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建議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減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2025)閩01刑更1711號刑事裁定:對王某強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考驗期縮減為二年三個月。
裁判理由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罪犯王某強是否構成重大立功,并可據此對其裁定減刑。
關于王某強是否構成重大立功?!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xiàn)之一的,應當減刑:……(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法釋〔2016〕23號,以下簡稱《減刑假釋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本案中,王某強不顧個人安危救助落水老人的行為被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
關于對王某強是否可以裁定減刑?!稖p刑假釋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钡谑藯l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減刑,同時應當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s減后,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北景钢?,王某強在緩刑考驗期間能夠遵守法律及社區(qū)矯正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確有悔改表現(xiàn);積極救助落水老人,被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光榮稱號,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可以依法予以減刑,同時縮減緩刑考驗期。
裁判要旨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舍己救人被認定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予以減刑,同時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8條、第7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qū)矯正法》第3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法釋〔2016〕23號)第5條、第18條
其他審理程序: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閩01刑更1711號刑事裁定(202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