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一批保護未成年人權(quán)益典型案例之三:趙某等3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典型案例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譚某、譚某某以到大城市賣化妝品為由,并許諾支付高額工資,誘騙未成年少女到KTV從事有償陪酒、陪唱。自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趙向等三人先后多次組織多名未成年少女在KTV從事有償陪酒、陪唱活動。
裁判結(jié)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譚某、譚某強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酒、陪唱,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據(jù)本案事實,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譚某、譚某強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近年來,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或因某種原因造成其精神上的空虛、物質(zhì)上的缺乏等弱點,組織其從事一些謀利性的違法活動。目前,組織、誘騙、脅迫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在全國一些大中城市比較突出。主要表現(xiàn)形式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組織、誘騙輟學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或者社會流浪少年,成立幫派團伙,以為他們提供食宿為誘餌,組織、誘騙、脅迫未成年人對中小學在校學生實施敲詐勒索、搶奪、故意傷害等不法侵害,或者在大型商貿(mào)區(qū)域、繁華地帶,從事扒竊、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而把所有違法所得都上交給這些幕后成年人組織者。在一些大的團伙中,每個人分工明確,配合密切。有專管內(nèi)勤的“管家”,有負責培訓的“教練”,有負責“公關(guān)”的“外聯(lián)”,有負責懲罰的“打手”。一般每人每天都會被分配一定量的任務(wù),超額完成,會受到“表揚”;沒有完成,會受到相應(yīng)“處罰”。處罰的方式,可能會是挨一頓餓,也可能是招來一頓毒打。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法活動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性質(zhì)惡劣,影響很壞,不僅剝奪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quán)、健康權(quán),而且會誘使他們逐步走上犯罪道路,毀掉他們的一生。因此,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此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