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趙某、韋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組織未成年人在酒吧提供有償陪侍并從中謀利,應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予以處罰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韋某為某酒吧的銷售部經理。2022年11月,經韋某同意后,被告人趙某招募未成年人6人(其中3人不滿十二周歲)到該酒吧從事有償陪侍工作,趙某從中抽成。2023年1月,被公安機關查獲。截止案發(fā),趙某、韋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償陪侍達400余人次,非法獲利13000余元。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韋某組織未成年人在酒吧從事違反治安管理的有償陪侍工作,并從中謀利,其行為侵犯了未成年人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破壞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從事營利性陪侍活動,不僅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還會使未成年人陷入不良環(huán)境,面臨被侵害的風險。本案韋某、趙某數次組織多名未成年女性在娛樂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的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段闯赡耆吮Wo法》第58條規(guī)定“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本案的依法審理,警示KTV、酒吧、歌舞廳等娛樂場所不能放任或默許未成年人隨意進入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標志;同時也提醒廣大家長,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價值引領教育,幫助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價值觀。案件審理后,法院向當地文廣局發(fā)送了司法建議,建議加強對KTV、網吧等娛樂場所的監(jiān)管,并利用平臺優(yōu)勢加強法治宣傳,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
專家點評
點評人:魏東,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四川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本案宣判,對于當前認真貫徹執(zhí)行《未成年人保護法》,依法適用《刑法》,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引導全社會共同關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典型意義和重要實踐價值。
其一,法理評析。本案被告人組織6名未成年人在酒吧從事違反治安管理的有償陪侍活動并從中謀利的行為,侵犯了未成年人人身自由、身心健康,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應當依法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第262條之二規(guī)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組織未成年人在酒吧等成人娛樂場所從事有償陪侍活動并從中謀利的行為,屬于《刑法》第262條之二規(guī)定中的“等”外同類行為,理由在于,《刑法》第262條之二規(guī)范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等,而不只是保護財產權利,解釋方向只能是有利于實現(xiàn)本條規(guī)范目的,因此,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所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均屬于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行為定性。同時,按照行政犯不法論的刑法學原理,本罪中“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不法判斷,以及其前置法規(guī)范的范圍確定,均應進行實質解釋,依法應將《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所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解釋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可見,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情節(jié)嚴重的“有償陪侍”行為可以涵攝于本條法律規(guī)范之中。本案中,被告人組織6名未成年人進行有償陪侍達400余人次,非法獲利13000余元,依法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其二,價值導向。本案判決有利于懲戒那些企圖鉆法律漏洞的不法經營人員,進一步促進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學校、社區(qū)、經營實體以及執(zhí)法機關共同擔起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其三,司法擔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工作中要進一步強化保護未成年人意識,要把依法公正審判和宣傳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有機結合起來。本案承辦法院在依法審判的同時,主動向當地文廣局發(fā)送司法建議,建議加強對KTV、網吧等娛樂場所的監(jiān)管,同時利用平臺優(yōu)勢加強法治宣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值得點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