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超、林某等盜竊案-“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認(rèn)定
(2017)陜01終911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3-1-221-002
關(guān)鍵詞
刑事/盜竊罪/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沒收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林某駕駛車牌號為陜A8Lxxx的轎車載著被告人郗某菲、李某共同前往網(wǎng)吧盜竊。林某駕車在外接應(yīng),郗某菲、李某進入網(wǎng)吧竊得手機1部。后三人又于11月14日、22日,采取相同方式先后在其他網(wǎng)吧盜竊手機2部。以上手機價值共計人民幣9041元。
2016年11月18日、25日、29日,被告人郗某菲、李某伙同被告人蔣某超采取上述方式,由蔣某超駕駛車牌號為陜AZ2xxx的轎車接應(yīng),郗某菲、李某進入網(wǎng)吧實施盜竊,先后在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等地網(wǎng)吧竊得手機4部,價值共計人民幣12097元。
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陜0116刑初29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郗某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蔣某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被告人林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涉案車牌號為陜A8Lxxx的轎車、陜AZ2xxx的轎車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其他判項略)。宣判后,林某、蔣某超不服,提出上訴。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7日作出(2017)陜01終911號刑事判決,撤銷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7)陜0116 刑初296 號刑事判決書第(四)項,即“涉案車輛陜陜A8Lxxx小轎車、陜AZ2xxx小轎車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由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予以執(zhí)行,上繳國庫;作案工具鐵絲鉤兩根、手套一個,予以沒收。”改判“作案工具鐵絲鉤兩根、手套一個,予以沒收。”維持其他判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rèn)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審認(rèn)定涉案轎車系“供犯罪所有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是否適當(dāng)。涉案轎車是被告人蔣某超、林某通過銀行貸款購買,車輛已辦理抵押手續(xù),用于償還銀行貸款的資金來源于家庭共同財產(chǎn),購買后主要用于蔣某超、林某家庭日常生活和工作之需。由此可見,涉案轎車并非完全屬于蔣某超、林某的個人財產(chǎn),不是專門用于實施盜竊的作案工具,判決予以沒收與犯罪的危害程度缺乏相當(dāng)性。一審將涉案轎車認(rèn)定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屬于處理不當(dāng),故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結(jié)果
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陜0116刑初29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郗某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蔣某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被告人林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涉案車牌號為陜A8Lxxx的轎車、陜AZ2xxx的轎車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其他判項略)。宣判后,林某、蔣某超不服,提出上訴。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7日作出(2017)陜01終911號刑事判決,撤銷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7)陜0116 刑初296 號刑事判決書第(四)項,即“涉案車輛陜陜A8Lxxx小轎車、陜AZ2xxx小轎車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由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予以執(zhí)行,上繳國庫;作案工具鐵絲鉤兩根、手套一個,予以沒收?!备呐小白靼腹ぞ哞F絲鉤兩根、手套一個,予以沒收?!本S持其他判項。
裁判要旨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予以沒收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yīng)當(dāng)結(jié)合財物與犯罪的關(guān)聯(lián)程度、沒收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民事權(quán)利等因素,并綜合衡量財物價值與犯罪情節(jié)的相當(dāng)性作出認(rèn)定。一般來說,“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是指與犯罪有直接或者密切聯(lián)系,對行為人實施犯罪起著決定作用或者重要作用,且予以沒收不會對其他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quán)利造成損害的財物。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第264條
一審: 陜西省 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2017)陜0116刑初296號 刑事判決(2017年10月23日)
二審: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陜01終911號 刑事判決(2017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