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友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零口供”案件中技偵證據(jù)的運用
(2021)渝刑終43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2-1-356-003
關鍵詞
刑事/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零口供”/技術偵查證據(jù)/聲紋鑒定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蒲某友電話聯(lián)系境外毒販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販賣牟利。同月23日,蒲某友將人民幣20余萬元(幣種下同)交給同案被告人范某(已判刑),指使范某前往緬甸聯(lián)邦共和國(以下簡稱“緬甸”)購買并運輸甲基苯丙胺。范某駕車從重慶市趕到云南省鎮(zhèn)康縣南傘鎮(zhèn),換乘摩托車偷渡進入緬甸境內(nèi),將20余萬元交給蒲某友聯(lián)系的毒販。同年11月2日,范某伙同受蒲某友指使偷渡至緬甸的同案被告人李某科(已判刑)、陳某(另案處理)接到18瓶甲基苯丙胺液體后偷渡返回鎮(zhèn)康縣。次日,范某、李某科駕車將上述甲基苯丙胺液體運至重慶市,于同月4日3時許在重慶市江津區(qū)交給蒲某友及其妻陳某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蒲某友向李某科支付報酬現(xiàn)金數(shù)萬元,通過微信向范某支付報酬4萬元。爾后,蒲某友、陳某林駕乘汽車回到重慶市江津區(qū)租住房,通過加熱方式將18瓶甲基苯丙胺液體結晶。同月5日,公安人員在該租住房負一樓電梯間外將準備外出交易的蒲某友、陳某林抓獲,從二人攜帶的物品中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19209.3克和甲基苯丙胺液體4397.7克,從二人駕乘汽車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液體2193.3克,從上述租住房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4.99克及燒杯、油汀、電子秤等工具。同月8日和14日,公安人員在重慶市分別抓獲范某、李某科。
針對本案關鍵事實,法庭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四段手機通話錄音經(jīng)庭審播放質(zhì)證程序證實:(1)2018年10月23日某時某分某秒,被告人蒲某友主叫一女子要求對方裝毒品。(2)2018年10月24日某時某分許,蒲某友聯(lián)系毒品上家,表示自己“老表”拿30萬現(xiàn)金過來,要求做“3個六瓶”毒品。(3)2018年10月30日某時某分許,被告人李某科聯(lián)系蒲某友,二人初步商定18瓶毒品運輸費用為8萬元。(4)2018年10月31日某時某分許,被告人范某、李某科聯(lián)系蒲某友,范某表示這次不想運毒品回重慶,蒲某友安慰范某、李某科,表示陳某只是賭氣,不會揭發(fā)他們。范某擔心被查獲可能被判處死刑,蒲德友表示國內(nèi)沒有他們運輸?shù)倪@種毒品,不會被查到,范某表示數(shù)量有十幾公斤,查到了是很嚴重的事情。李某科通過范某的電話和蒲某友就毒品運費再次討價還價,兩人未最終商定運費情況。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渝05刑初6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蒲某友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蒲某友提出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渝刑終4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jīng)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同意核準被告人蒲某友死刑。蒲某友已被執(zhí)行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盡管被告人蒲某友在訴訟各階段均否認涉毒,但不影響全案事實認定。本案技術偵查資料形成四段手機通話錄音并經(jīng)庭審播放質(zhì)證,與從各被告人處查獲手機的內(nèi)存通話記錄、微信聊天和轉賬記錄以及手機號碼卡一一對應,結合聲紋鑒定意見,能夠證明蒲某友聯(lián)系境外毒販確定毒品交易數(shù)量和價格、指使范某攜帶毒資越境交付給上家、安排范某與先期入緬的李某科伙同陳某攜帶18瓶毒品入境、后范某與李某科將毒品運回重慶、蒲某友支付運費并曾安排其妻陳某林幫助分裝和轉送毒品等關鍵事實。蒲某友為牟取暴利,籌集資金,糾集人員偷越國邊境、跨省長途販運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主犯,在全案中罪責最為突出,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相關材料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chǎn)生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2.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jù)材料,應當經(jīng)過當庭出示、辨認、質(zhì)證等法庭調(diào)程序查證。當庭調(diào)查技術偵查證據(jù)材料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chǎn)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法庭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和技術偵查使用的技術設備、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時,審判人員可以在當庭質(zhì)證的基礎上在庭外對證據(jù)作進一步核實。
3.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技術偵查證據(jù)材料往往對認定被告人的主觀明知、各共同犯罪人的地位作用及相關毒品交易細節(jié)具有重要證明作用。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依照法定程序?qū)夹g偵查證據(jù)材料進行審查,并結合其他在案證據(jù),準確判斷是否達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定罪標準。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120條
一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渝05刑初69號刑事判決(2020年12月30日)
二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渝刑終43號刑事裁定(2021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