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依法懲處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四 李某祥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魏某程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案-從源頭遏制制發(fā)“假的真證”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初,被告人李某祥以牟利為目的,雇請被告人魏某程開發(fā)針對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考試的作弊程序。魏某程明知程序用途,仍于2023年4月完成程序開發(fā)并交付李某祥,收取1.25萬元。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陶某銘等人明知被告人李某祥使用作弊程序,仍與李某祥共同出資相繼成立多家教育咨詢公司,開展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招生考試工作。其中一家公司于2023年3月被委托為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考試機構,李某祥、陶某銘等人負責管理兩個考點,李某祥借機將作弊程序安裝到考點的理論考試電腦上。被告人陳某明知相關考點使用作弊程序,仍協(xié)助李某祥、陶某銘等人管理考點,并伙同李某祥安裝作弊程序。為吸引考生到兩個考點考試以獲利,李某祥、陶某銘等人聯(lián)系被告人盧某存等人作為中介,介紹外地考生到考點考試。盧某存明知該考點使用作弊程序,仍招攬學員共計77人,從中獲利1.92萬元。
2023年5月至同年7月6日,兩個考點共有47臺電腦安裝了作弊程序,安排共計184名考生通過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考試,獲利共計12.5萬余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魏某程退贓1.25萬元,被告人盧某存退贓1.92萬元,被告人陶某銘親屬代為退贓1.2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某祥、陶某銘、陳某、盧某存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實施非法控制,或者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控制權加以利用,李某祥、陶某銘、陳某均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盧某存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被告人魏某程明知他人實施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祥、陶某銘、陳某均系主犯,應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盧某存系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李某祥、盧某存、陳某、魏某程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陶某銘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陶某銘、盧某存、魏某程積極退贓,均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陶某銘、盧某存的犯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不宜對其適用緩刑。據(jù)此,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祥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三千元,被告人陶某銘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被告人盧某存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罪,判處被告人魏某程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對陶某銘、盧某存、魏某程已退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李某祥、陶某銘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的對象既包括假證,也包括“假的真證”。相對而言,后者更難以被識別和發(fā)現(xiàn)。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祥等人作為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負責人,為謀取非法利益,雇請被告人魏某程研制開發(fā)作弊程序并安裝使用,通過干擾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正常操作流程和運行方式、修改數(shù)據(jù),實現(xiàn)對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考試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非法控制,從而參與考生作弊,讓不具備通過考試考核能力的考生獲取真實有效的特種設備作業(yè)證,欺騙性更強,社會危害性更大。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刑罰手段,堅決依法懲處此類制發(fā)“假的真證”犯罪,對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培訓考試機構幫助考生作弊、弄虛作假犯罪依法定罪處罰,真正做到打源頭、挖根源,堅決防范安全生產風險隱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