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等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案-對組織他人偷越國境行為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6-1-309-002
關鍵詞
刑事/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接應被偷渡人員/組織行為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陸某與其女朋友林某(越南籍,未到案)商議組織越南籍女子偷渡到國內進行代孕,以獲取非法利益。因組織偷渡越南女子代孕需要資金和人員,被告人陸某便找到被告人王某和劉某,商定由林某在越南境內尋找越南女子和負責運輸偷渡越南女子的團伙,被告人陸某負責協(xié)調偷渡事宜、在境內接送偷渡人員和對接代孕事宜,被告人王某負責提供偷渡費用和后續(xù)代孕費用,被告人劉某負責境內接送偷渡人員和看管照顧越南女子,四人共同分取所獲利益。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陸某通過林某提供的微信與負責偷渡的人員進行聯(lián)系,與被告人劉某一起在廣西南寧機場附近接到兩名越南女性,并開車將兩名越南女性送到長沙。6月26日,陸某再次在廣西南寧機場附近接到三名越南女性,并開車將三名越南女性送到長沙。6月28日,被告人王某又從南寧開車接到兩名越南女性送至長沙。其中,有一名越南女性到長沙進行體檢后隨即離開。
在被告人陸某、王某、劉某以及林某的組織下,越南籍女子阮某、趙某、黎某、盧某、賀某、武某進入我國境內。上述越南籍女子被安排居住在陸某租住的長沙市開福區(qū)極目楚天4棟×單元××××房,由劉某負責看守。
2020年7月23日,接群眾舉報,民警在長沙市開福區(qū)極目楚天1棟3×××房查獲被告人劉某及阮某、趙某、黎某、盧某、賀某、武某六名越南籍女子。2020年7月24日,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對六名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女子及劉某進行了行政處罰。被告人劉某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萬元。
2021年4月25日,民警在長沙市開福區(qū)極目楚天小區(qū)1棟1×××房抓獲被告人王某。4月28日,民警在福建省德化縣龍潯鎮(zhèn)瓷城花園抓獲被告人陸某。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16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陸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被告人王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三、被告人劉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陸某、王某、劉某與他人共同組織越南女子偷越國境進行代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關于三被告人是否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經查,一方面,現(xiàn)有證據能夠證明基于各被告人之間的共謀,犯罪過程分為三個環(huán)節(jié),一是在越南境內聯(lián)系、招募婦女;二是組織運送越南婦女偷越國境;三是在廣西南寧接應被偷渡婦女,并將婦女送至長沙,安排食宿準備進行代孕,上述三個環(huán)節(jié)互相聯(lián)系、缺一不可。因此,陸某、王某實施的行為雖然都在越南婦女非法入境后,但系在共同犯意下環(huán)節(jié)上的不同分工,屬于組織偷渡行為中的一環(huán),應當解釋為該罪中的“組織”行為。另一方面,陸某先與林某共謀組織人員進行代孕以獲取非法利益,后陸某邀請王某、劉某加入。從陸某、王某的供述可知,陸某拉攏王某加入時,已告知要從越南組織婦女偷渡入境進行代孕,可見,其目的雖是想通過非法代孕獲利,但對代孕需要組織越南女子偷越國境均是明知的,因此,能夠認定其對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的行為具有共同的、概括的故意。據此,無論從客觀上還是主觀上,本案均符合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構成要件。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中,被告人在國內與偷渡組織進行聯(lián)系,接應被偷渡人員,可將這種與國外組織偷渡人員有共謀的情況下在國內實施的接應行為,視為本罪中的組織行為,有利于打擊此類犯罪行為,從而有效維護國邊境管理秩序。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8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一審: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2021)湘0105刑初1169號刑事判決(2022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