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保搶劫、拐賣兒童案-搶劫后又強行抱走嬰幼兒出賣行為性質(zhì)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2-1-220-004
關鍵詞
刑事/搶劫罪/拐賣兒童罪/轉(zhuǎn)化型搶劫/抗拒抓捕/臨時起意/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02年8月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閆某保進入河南省浚縣某村被害人郭某甲家臥室行竊時,誤認為被發(fā)現(xiàn),即持菜刀先后將郭某甲、于某某夫婦砍傷。隨后,閆某保見郭某乙(郭某甲、于某某夫婦之女,時年6個月)在床上熟睡,起意將其抱走販賣,即攜郭某乙逃離郭家,于某某追趕未果。當日上午,閆某保將郭某乙以350元的價格賣給崔某某。16時許,因崔某某聽說某村一個女嬰被搶,即將郭某乙送至公安機關。經(jīng)鑒定,郭某甲顱腦損傷構成重傷,于某某面部損傷構成輕傷。
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3)鶴刑初字第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閆某保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
1.被告人閆某保的行為構成轉(zhuǎn)化型搶劫犯罪。經(jīng)查,閆某保本意盜竊,因事主翻身,誤以為自己罪行敗露,而搶先動手將被害人夫婦砍傷,依據(jù)常理可以推斷,其實施暴力的目的是為避免被發(fā)現(xiàn)后接踵而來的事主的抓捕,也當然可以理解為為抗拒抓捕而實施,其行為已構成轉(zhuǎn)化型搶劫犯罪。
2. 被告人閆某??硞臣追驄D后,又臨時起意將年僅6個月的嬰兒郭某乙抱走出賣,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且具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加重情節(jié),具體分析如下:
(1)被告人閆某保不構成“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經(jīng)查,本案發(fā)生在郭某甲夫婦家中,其二人雖被砍傷,但并未實際失去對該嬰兒的掌控,閆某保在將二人砍傷后,利用二被害人處于無力保護其幼年子女的狀態(tài),公然將該嬰兒抱走予以出賣,嬰兒母親還試圖追趕未果,故閆某保的行為不具有秘密竊取的本質(zhì)特征,不符合偷盜嬰幼兒的客觀要件。
(2)被告人閆某保不符合拐賣兒童罪中的“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本案中,閆某??硞臣追驄D時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防止被抓捕,此時還未產(chǎn)生劫取嬰兒販賣的意圖,郭某甲的重傷后果并非因其幼女被拐賣而引起,二者在時間順序上不符合先因后果的基本邏輯關系,不具有因果關系。
(3)被告人閆某保拐賣兒童的行為符合“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拐賣兒童罪中所謂的“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婦女、兒童的行為,與刑法所規(guī)定的綁架罪的“綁架”含義不同,拐賣兒童罪中的“綁架”是實施拐賣兒童犯罪行為的一種手段、一個環(huán)節(jié)。經(jīng)查,閆某保實施暴力砍傷郭某甲夫婦的行為與其后來公然劫持該女嬰的行為密不可分、相互關聯(lián)。閆某??硞臣追驄D,不僅導致二人喪失了對其實施抓捕的能力,同時也實際上造成了二人處于無力保護其幼女免受被人劫持遭遇的狀態(tài),一個行為實際產(chǎn)生了兩種效果,后行為是在先行為創(chuàng)造的條件下得以實施。此種情形下,閆某保已無需再使用任何暴力,借助之前的暴力行為產(chǎn)生的后果,已然排除了實施拐賣兒童犯罪的障礙。因此,在認定閆某保拐賣兒童的環(huán)節(jié)上,不能將其的先前行為與之后的劫取兒童拐賣的行為割裂開來。
綜上,被告人閆某保在盜竊他人財物時,為避免被發(fā)現(xiàn)、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手段,致使兩名被害人分別構成重傷和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閆某保還以出賣為目的,強行抱走被害人郭某乙后出賣,其行為又構成拐賣兒童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閆某保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應酌情從輕處罰,故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1.在轉(zhuǎn)化型搶劫犯罪中,行為人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并不要求針對行為人的抓捕行動已經(jīng)開始實施,只要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在為抗拒抓捕的主觀目的支配下,客觀上實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即可成立轉(zhuǎn)化型搶劫犯罪。
2.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爾后臨時起意將在場兒童抱走出賣的,其所實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與其后來公然劫持兒童的行為密不可分、相互關聯(lián),應認定其具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規(guī)定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加重情節(jié)。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269條、第240條
一審: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鶴刑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2003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