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185-005
蔣某某猥褻兒童案
——依法嚴懲通過網絡實施的無身體接觸的猥褻犯罪
關鍵詞:刑事 猥褻兒童罪 網絡猥褻 隔空猥褻 其他惡劣情節(jié)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間,被告人蔣某某虛構身份,謊稱代表影視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軟件上結識31名女童(年齡在10-13歲之間),以檢查身材比例和發(fā)育狀況等為由,誘騙被害人在線拍攝和發(fā)送裸照;并謊稱需要面試,誘騙被害人通過QQ視頻聊天裸體做出淫穢動作;對部分女童還以公開裸照相威脅,逼迫對方與其繼續(xù)裸聊。蔣某某還將被害人的裸聊視頻刻錄留存。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蔣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蔣某某提出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關于“網絡猥褻”行為性質的認定。網絡性侵害兒童犯罪是近幾年出現(xiàn)的新型犯罪,與傳統(tǒng)猥褻行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對稱,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識等條件,對兒童施以誘惑甚至威脅,以達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標具有隨機性,涉及人數(shù)多;犯罪分子所獲取的淫穢視頻、圖片等一旦通過網絡傳播,危害后果具有擴散性,增加了兒童遭受二次傷害的風險。通過網絡猥褻兒童雖然沒有與被害人進行身體接觸,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猥褻行為有所不同,但其目的仍是為了滿足自身性欲,客觀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及性自主權,嚴重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與直接猥褻的法定后果相同,同樣構成猥褻兒童罪。本案中,被告人蔣某某為滿足不良欲求,借助網絡通信手段,哄騙、引誘多名兒童拍攝裸照等,其行為已構成威脅兒童罪。
2.關于猥褻兒童犯罪中“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 的認定,需要根據(jù)行為對象、行為次數(shù)、猥褻內容、侵害結果等方面的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被告人蔣某某誘騙被害人多達30余名,且遍布全國各地,多數(shù)被害人未滿12周歲,最小的不到10周歲;從其行為次數(shù)來看,有些被害人被猥褻兩次以上;從其猥褻內容來看,蔣某某誘騙被害人實施淫穢動作,侵犯了女童的性自主權,對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傷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裁判要旨
猥褻兒童罪中的猥褻行為既可以是強制的,也可以是非強制的;既包括行為人主動對兒童實施猥褻,也包括迫使或誘騙兒童做出淫穢動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間內直接接觸被害人身體進行猥褻,也包括通過網絡在虛擬空間內對被害人實施猥褻。判斷猥褻兒童行為是否構成“其他惡劣情節(jié)”,需要根據(jù)行為對象、行為次數(shù)、猥褻內容、侵害結果等多方面的事實進行綜合判斷。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
一審: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102刑初114號刑事判決
(2018年5月28日)
二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刑終455號刑事裁定書(2018年 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