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開設賭場案-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開設賭場罪
(2022)遼01刑終82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6-1-286-007
關鍵詞
刑事/開設賭場罪/網(wǎng)絡賭博/代理/投注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7日期間,被告人于某在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某麻將社和其家中,通過手機微信接受參賭人員李某某等多人報號,后通過賭博App進行投注操作,坐莊六合彩賭博活動并從中獲利。于某在2020年11月26日至 2021年5月7日,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7日,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7日,2020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7日收取報號后分別通過“福利彩票”“盈彩極速版”“伍佰彩”“1388彩集團”賭博App累計賭資432560.97元、11700元、 30961.7元、34800元。
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遼0111刑初41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0萬元。宣判后,于某提出上訴。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 16日作出(2022)遼01刑終8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于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微信建群,坐莊組織賭博活動,在群內發(fā)布賭博信息,設置低于賭博網(wǎng)站的賠率并接受他人投注,通過賭博網(wǎng)站App進行操作,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根據(jù)證人朱某某、毛某某等多人證言,結合公安機關調取的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彩票明細等證據(jù)認定,于某涉案銀行賬戶用于開設賭場過程中接收、流轉賭資使用,且于某無法說明賬戶內資金的合法來源。對涉案銀行賬戶中的金額,應認定為賭資。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wǎng)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將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shù)據(jù),組織賭博活動,明確認定為開設賭場行為。故利用掌握的賭博網(wǎng)站會員賬號行使代理權,聚集多人長期在相對固定的微信群內進行賭博,組織多人并使用同一會員賬號在賭博網(wǎng)站投注的,系開設賭場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wǎng)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審: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2021)遼0111刑初412號刑事判決
(2021年12月29日)
二審: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遼01刑終82號刑事裁定
(2022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