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3-1-230-001
王某故意毀壞財物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又撤回的,不應加重刑罰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王某未取得被害人馬某英、馬某元及馬某寶家人的同意,雇傭鉤機將馬某英等三人所建造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區(qū)城關鎮(zhèn)的宅院東房拆除。經(jīng)北京市房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拆房屋價值5.1205萬元。2021年5月31日,王某被傳喚到案。
被告人王某在一審期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并同意檢察機關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的量刑建議。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了本案,并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京0111刑初99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訴稱,其行為不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后在二審期間撤回上訴,檢察機關提起并支持抗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京02刑終26號刑事裁定:一、駁回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維持原判。二、準許王某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在一審宣判后提出上訴又撤回,是否應對其加重刑罰。王某與被害人馬某英、馬某元、馬某寶是親屬關系,本案系因家庭財產(chǎn)糾紛而起。王某在案發(fā)后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其在一審期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雖在宣判后提出上訴,但在二審期間能夠及時認識到錯誤,申請撤回上訴,表達了認罪服法的態(tài)度。結(jié)合王某的罪行及所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罪責刑相當,不宜因王某曾提出過上訴就對其加重刑罰,檢察機關所提抗訴理由和出庭意見不能成立。故二審作出如上裁定。
裁判要旨
1.因家庭財產(chǎn)糾紛引發(fā)刑事犯罪,應盡量通過案件審理促使被告人認罪服法和化解家庭矛盾。
2.被告人認罪認罰后提出上訴辯稱無罪,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應結(jié)合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一審判決是否做到罪責刑相適應、認罪認罰在一審判決中是否起到從寬處罰的作用以及作用大小,進而決定是否加重刑罰。被告人及時撤回上訴的,不應加重刑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條、第275條
一審: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京0111刑初992號刑事判決(2021年12月24日)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2刑終26號刑事裁定(2022年3月16日)
(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