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3-1-222-009
王某、董某勇詐騙案-伙同債務人騙取他人錢款實現本人不良債權,可認定構成詐騙罪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董某勇無法償還其巨額借款的情況下,通過中間人聯系被害人隋某成,以董某勇開立股票賬戶需要過橋資金為由,安排董某勇以借為名騙取隋某成錢款,以實現王某對董某勇的債權。同年8月11日,王某以董某勇債權人的身份,提前通知某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到北京對董某勇賬戶內的錢款進行扣劃。8月12日,隋某成將500萬元轉入董某勇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董某勇隨即將該500萬元轉入其在某證券公司開立的股票賬戶。8月13日,某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根據王某的申請,對董某勇股票賬戶中的500萬元進行了扣劃,在扣除5萬元執(zhí)行費后,將余款發(fā)還給王某的債權人陳某江。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京02刑初3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二、被告人董某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三、責令被告人王某、董某勇共同退賠被害人隋某成經濟損失。宣判后,王某、董某勇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京刑終119號刑事裁定:駁回王某、董某勇的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王某伙同債務人騙取他人錢款實現自身不良債權,能否認定構成詐騙罪。王某在被告人董某勇無力償還對其的債務,導致其無力償還對他人的債務的情況下,冒充董某勇的妹妹,通過仲某與被害人隋某成取得聯系,設計董某勇開立股票賬戶需要過橋資金的騙局,并安排董某勇具體實施。王某在董某勇“借得”錢款前,就已提前聯系好某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進行扣劃,在董某勇“借得”錢款后,以董某勇債權人的身份,借助國家公權力迅速對進入董某勇股票賬戶的錢款進行扣劃和申請發(fā)還,最終達到以被害人財產實現其對董某勇的不良債權的目的。王某具有轉嫁損失,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故意,實施了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的行為,符合了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予懲處。故一審、二審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債權人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伙同債務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第三方虛構事實,通過騙取第三方資金以實現自身不良債權,向第三方轉嫁損失,背離誠信和風險自擔原則,侵犯他人財產權,數額較大的,應認定構成詐騙罪。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一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刑初31號刑事判決(2018年4月9日)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刑終119號刑事裁定(2018年9月7日)
(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