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2023年12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2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案例一 柴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惡意欠薪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要旨】
對惡意欠薪數(shù)額特別巨大、欠薪對象人數(shù)眾多,逃匿失聯(lián)、隱瞞涉案資金去向,且具有誤導被害人群體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屬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中的“造成嚴重后果”,應依法適用升格法定刑,依法從重打擊、從嚴懲處。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柴某某與遼寧省凌海市某工程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凌海工程建筑公司)簽訂房地產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按照工程進度向柴某某如期足額撥付工資款,柴某某采用制作虛假農民工工資表方式逃避監(jiān)管,持續(xù)將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款項用于支付其承包的其他工程款和個人開銷。截至2021年11月,柴某某共拖欠587名農民工工資共計1015萬余元。同時,柴某某隱瞞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足額撥付農民工工資款的事實,謊稱農民工工資應由凌海工程建筑公司發(fā)放,引起300余名農民工先后五次到市、縣兩級政府群體性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22年2月14日,凌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柴某某發(fā)出《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足額支付拖欠工資。柴某某采用關閉手機、更換住處、異地躲藏等方式逃避支付,在指令整改期限內仍不支付。2022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在遼寧省朝陽市抓獲歸案。后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墊付了部分柴某某拖欠的工資。
【訴訟過程】
2022年2月28日,遼寧省凌海市公安局對柴某某立案偵查,同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抓獲歸案,4月11日凌海市人民檢察院對其批準逮捕。2022年4月19日,凌海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4月22日,檢察機關對柴某某提起公訴。同年11月16日,凌海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柴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柴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5月17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履職情況】
1.自行補充偵查,夯實證據(jù)基礎。在審查起訴階段,遼寧省凌海市檢察院向柴某某釋明法律和刑事政策,對其教育勸導,力求為農民工追回欠薪,但柴某某仍不認罪悔罪,隱瞞涉案資金去向,堅持拒絕支付。對此,檢察機關及時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工作,到凌海工程建筑公司調取工程合同、工程款給付記錄、農民工工資發(fā)放清單等證據(jù),聽取凌海工程建筑公司負責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至此,證據(jù)基礎得以進一步夯實,案件事實得以查清。
2.依法從快提起公訴。根據(jù)柴某某欺騙勞動者、轉移財產、逃匿失聯(lián)、拒絕支付欠薪等現(xiàn)實表現(xiàn),檢察機關在受案后三日內對柴某某依法提起了公訴,突出了從快懲處的導向。
3.準確適用量刑檔次。柴某某欠薪數(shù)額高達1015萬余元,被欠薪人數(shù)多達587人。還具有為逃避支付,謊稱發(fā)包方?jīng)]有按時足額撥付工資款,誤導300多名農民工多次到當?shù)卣显L鬧事,嚴重擾亂當?shù)厣鐣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情?jié)。檢察機關認定,柴某某欠薪對象人數(shù)眾多、欠薪數(shù)額特別巨大,不僅逃匿失聯(lián)、隱瞞涉案資金去向、拒絕支付欠薪,而且故意誤導被害農民工群體集體上訪,嚴重擾亂當?shù)厣鐣刃?,應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guī)定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適用升格的法定刑。
4.制發(fā)檢察建議,促進行業(yè)治理。針對案件中暴露出行政部門對工程承包人資質審核不嚴格、監(jiān)管不到位等問題,凌海市檢察機關向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制發(fā)檢察建議,督促其提高建筑工程領域勞動保障監(jiān)管能力和水平,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現(xiàn)象。對凌海工程建筑公司違規(guī)向自然人發(fā)包問題進行提示規(guī)范整改,對被欠薪農民工群體跟蹤回訪并宣講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勞動報酬被拖欠以及工傷損害賠償?shù)葯嗬葷緩降南嚓P法律知識,增強其維權意識。
【典型意義】
1.準確適用升格法定刑,嚴懲惡意欠薪行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雖屬輕罪,但也存在應當從嚴從重懲處的情形。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惡意欠薪數(shù)額特別巨大、欠薪對象人數(shù)眾多,逃匿失聯(lián)、隱瞞涉案資金去向,且還具有致被害人群體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要依法適用升格的法定刑,依法從重打擊、從嚴懲處,有效發(fā)揮刑罰的懲治和震懾作用,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區(qū)別情形,做到當嚴則嚴。
2.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對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企業(yè)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承包工程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該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在有證據(jù)證明分包企業(yè)已經(jīng)向不具備承包工程資質的用工主體支付了勞動者全部勞動報酬的情況下,用工主體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向不具備承包工程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二 杜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對于應當立案不立案的,檢察機關應及時依法監(jiān)督立案
【要旨】
對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線索,檢察機關應積極開展調查核實,確保準確監(jiān)督立案。經(jīng)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檢察機關立案監(jiān)督的案件,可以將調查收集的證據(jù)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承包吉林省安圖縣某公寓土建工程,此后其與舒某簽訂勞務合同,由舒某組織40余名工人負責工程外墻抹灰業(yè)務,勞務費合計135.1萬元。杜某某在收取發(fā)包方全額工程款后,僅向舒某等人支付30萬元勞務費,其余工程款被杜某某用于個人花銷。2018年至2021年3月間,杜某某在拖欠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承建了另外三項建設工程,工程均有盈利。2022年1月,吉林省長白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先后三次電話聯(lián)系杜某某,其均拒不到場配合解決問題。同年7月27日,長白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杜某某下達《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改正決定書》,杜某某仍拒絕支付。直至案發(fā),杜某某仍拖欠舒某等人工資105.1萬元。
【訴訟過程】
本案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分局立案,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前,杜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以現(xiàn)金、車輛及房屋抵賬等方式返還欠薪70余萬元。2023年7月14日,吉林省白河林區(qū)檢察院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提起公訴。同年8月2日,白河林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被告人認罪服判。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1.開展調查核實,依法監(jiān)督立案。本案被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未予立案。被害人舒某等40余人遂向吉林省白河林區(qū)檢察院提出立案監(jiān)督申請。白河林區(qū)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fā)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回復認為被欠薪農民工與杜某某的勞動報酬糾紛尚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且證明杜某某收到人社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改正決定書》的證據(jù)不充分,不符合立案條件。白河林區(qū)檢察院圍繞公安機關回復意見開展調查核實。通過核實查明,杜某某在拖欠薪資的情況下承建了三項建設工程,始終存在經(jīng)營行為并有盈利,且有證據(jù)證明人社局已向其送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改正決定書》。據(jù)此,白河林區(qū)檢察院認定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向其發(fā)出《通知立案書》。經(jīng)檢察機關監(jiān)督立案,2022年12月16日,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
2.引導偵查取證,固定完善證據(jù)。白河林區(qū)檢察院發(fā)揮偵查監(jiān)督與協(xié)作配合機制作用,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圍繞杜某某“拒不執(zhí)行行政機關支付指令”問題,調取了行政機關相關書面材料和對行政人員證言;圍繞杜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問題,收集了其三次拒不配合解決勞動者報酬問題的證據(jù);圍繞杜某某“拖欠工資數(shù)額”問題,依法調取相關的民事案件材料,進一步查實杜某某惡意拖欠舒某等40余名農民工勞動報酬的確切金額及明細。經(jīng)過進一步偵查取證,相關證據(jù)得到完善固定,確保杜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3.督促多渠道返還欠薪。該案薪資拖欠時間長,涉案農民工人數(shù)眾多,且多為外省人員。白河林區(qū)檢察院主動聽取被欠薪農民工代表意見,釋法說理,引導理性維權。同時,向杜某某充分說明其行為的違法犯罪性質,督促其積極籌措資金返還欠薪。案件提起公訴前,杜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以現(xiàn)金、車輛及房屋抵賬等方式返還欠薪70余萬元,及時支付了拖欠農民工的工資,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
4.開展司法救助,緩解貧困農民工臨時困難。白河林區(qū)檢察院了解到,被欠薪的農民工舒某的收入是家庭主要經(jīng)濟來源,其母親患帕金森癥,兒子有腦癱智障,女兒有先天性心臟病,妻子患高血壓和糖尿病,家庭生活極度艱難。白河林區(qū)檢察院及時啟動國家司法救助程序,及時向其發(fā)放司法救助金1萬元。
5.移送行政監(jiān)督線索,制發(fā)檢察建議。針對農民工工資保障問題存在的管理漏洞,刑事檢察部門向行政檢察部門移送監(jiān)督線索,由該部門啟動行政檢察監(jiān)督,開展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執(zhí)法監(jiān)督。并向住建部門制發(fā)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督促完善施工企業(yè)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配套機制,加大對農民工用工需求量大的建筑施工類企業(yè)常態(tài)化監(jiān)督檢查,實現(xiàn)農民工欠薪討薪的系統(tǒng)治理、源頭治理。
【典型意義】
1.對于應當立案不立案的,檢察機關應及時依法監(jiān)督立案。立案監(jiān)督是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檢察機關受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立案監(jiān)督申請后,在全面審查證據(jù)的基礎上,要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可以詢問被欠薪勞動者和其他知情者,調取勞動合同、工資單、銀行賬戶明細、交易記錄等,核實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處理決定等責令支付相關材料的送達情況。經(jīng)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檢察機關立案監(jiān)督的案件,可以將調查收集的證據(jù)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2.多渠道追繳資金返還欠薪。此類案件中,行為人往往將應支付的農民工工資挪作他用,案發(fā)后短時間內也難以籌措到資金。因此,檢察機關在辦案時要關注到行為人除被挪作他用的工資外的其他相關財產,如車輛、投資型房產等不動產,以及股票、基金等變現(xiàn)或者直接折價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行為人的親朋自愿為其墊付、籌措資金的應予支持。必要時,檢察機關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通過工資保證金、應急周轉金等依法清償欠薪或者墊付工資,幫助解決農民工臨時生活困難。
案例三 某安建勞務公司、曾某某等5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依法追加遺漏被害人、追訴遺漏犯罪主體
【要旨】
檢察機關要加強辦案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遺漏被欠薪人的,要及時追加。發(fā)現(xiàn)遺漏犯罪主體的,要依法追訴。要切實把握好“捕”“訴”標準,落實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曾某某注冊成立某安建勞務公司(簡稱“安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任公司監(jiān)事。同年5月,安建公司承包四川省蓬溪縣某商住樓工程的勞務項目,勞務費共計280余萬元。安建公司以165萬余元的價格將其中部分勞務分包給楊某某、蒲某某。楊、蒲二人又以125萬余元的價格將部分勞務轉包給唐某某。其間,安建公司收到按照工程量進度70%支付的勞務費200萬元,并按相同比例支付楊某某、蒲某某116萬余元勞務費,楊、蒲按同一比例支付唐某某87萬余元。安建公司、楊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收到的勞務費,均能足額支付各自雇請的農民工工資,但安建公司、楊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未全部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均存在大額支付其他款項行為。經(jīng)核查,至2021年10月,安建公司拖欠張某某等33名農民工工資36萬余元,楊某某、蒲某某拖欠閆某某等15名農民工工資36萬余元,唐某某拖欠賈某某等36名農民工工資50余萬元,引起農民工多次集體討薪。蓬溪縣勞動監(jiān)察大隊先后向安建公司、楊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行政指令,責令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但安建公司、楊某某、蒲某某、唐某某均拒不支付。審查起訴階段,楊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支付了其所欠農民工的全部工資。
【訴訟過程】
經(jīng)檢察機關建議,四川省蓬溪縣人社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3年1月1日,蓬溪縣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曾某某等五人立案偵查,同年2月4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夏某某,蓬溪縣檢察院經(jīng)審查,夏某某無逮捕必要性,決定不批準逮捕。5月12日,蓬溪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楊某某、蒲某某、唐某某認罪認罰、全部支付拖欠工資,8月17日,蓬溪縣檢察院依法對楊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并依法追加安建公司為被告單位,對該公司及主管人員曾某某、夏某某提起公訴。同年8月25日,蓬溪縣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安建公司罰金,判處曾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適用緩刑。被告單位及兩名被告人均認罪服判。
【檢察履職過程】
1.追加遺漏欠薪被害人,追加被拖欠工資。四川省蓬溪縣檢察院通過“府檢聯(lián)動”機制獲悉農民工集體討薪情況后,經(jīng)調查核實,初步查明安建公司、楊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事實,遂建議縣人社局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縣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曾某某等人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過程中,通過比對工人花名冊、工資發(fā)放明細表、銀行流水等證據(jù),發(fā)現(xiàn)部分被害人未申報權益,遂引導公安機關補充收集了被害人及親屬證言、工資欠條等證據(jù),補充查明各承包主體共遺漏被欠薪的農民工54名、被拖欠工資60余萬元的犯罪事實。
2.追加被告單位。審查起訴階段查明,本案勞務用工的主體是安建公司,且安建公司未能全部支付農民工工資給被轉包方,蓬溪縣檢察院依法追加安建公司為被告單位,準確認定涉案主體。
3.寬嚴相濟、區(qū)別處置涉案人員。審查批捕階段,蓬溪縣檢察院考慮到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采取非羈押強制措施更有利其籌措資金,無逮捕必要性,決定對其不批準逮捕。審查起訴階段經(jīng)公開聽證,綜合考慮楊某某、蒲某某、唐某某認罪認罰、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等情節(jié),并積極兌付了全部拖欠工資,故對三人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安建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曾某某、夏某某,因存在違法分包轉包、拖欠支付工資等行為,主觀惡性相較楊某某等三人更大,故依法提起公訴。2023年春節(jié)期間,蓬溪縣檢察院會同當?shù)厝松缇?、公安局等單位現(xiàn)場發(fā)放全部欠薪120余萬元。
4.刑民協(xié)同,開展民事支持起訴。蓬溪縣檢察院依托偵查監(jiān)督與協(xié)作配合機制,引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現(xiàn)金、查封房產,保障欠薪的全額兌現(xiàn);聯(lián)合公安局、人社局,組織農民工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進行和解調解,通過闡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提出兌付欠薪解決方案,促成相關責任人員籌集資金,保證兌付,民事支持起訴案件得以順利和解結案。
【典型意義】
1.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依法追加遺漏的被害人及被告單位。檢察機關要全面審查案件事實,查明責任主體,應當追捕、追訴的犯罪嫌疑人、涉案單位要依法追捕、追訴,確保案件事實清楚,罪責刑相一致,無遺漏的涉案人員及單位。同時,對于雖未報案,但通過審查證據(jù)發(fā)現(xiàn)系遺漏的被欠薪人員的,要依法追加遺漏的被害人,準確認定涉案金額,最大程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寬嚴相濟,分層處理。對于無逮捕必要性,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籌措資金,應當不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期間,應合理把握辦案節(jié)奏,給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籌措資金時間,不宜在籌措資金期間急于作出處理決定。應寬嚴相濟,分層處理,準確把握訴與不訴標準,對案發(fā)后已全部支付拖欠工資的犯罪嫌疑人,區(qū)分其罪行嚴重程度,對犯罪情節(jié)嚴重、主觀惡性大的犯罪嫌疑人,仍要及時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刑民協(xié)同,抓實勞動者權益保障。檢察機關應啟動刑民一體辦案機制,刑事檢察、民事檢察部門要線索互移、信息共享,協(xié)同履職,避免被欠薪的農民工多頭多次訴訟。要做好內外融合履職。對外加強與公安機關、人社部門、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在案件辦理、財物查扣、釋法說理等方面的協(xié)作,多管齊下,確保拖欠民工工資及時全額兌付。
案例四 蘇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應以是否與勞動者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作為認定犯罪主體的標準
【要旨】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中,對于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但與勞動者存在事實上勞動關系的,應當認定屬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主體。行為人與發(fā)包方之間的民事糾紛,不能成為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法定理由。如果存在惡意欠薪行為的,應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賈某某借用河南省林州市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勞務公司)資質承包了林州市某小區(qū)16、18、19號樓商業(yè)二次結構工程,并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蘇某某,由蘇某某組織工人進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賈某某向蘇某某支付了46萬余元工人工資款。后蘇某某以施工圖紙出現(xiàn)變動、賈某某未向其支付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為由,拖欠楊某等19名農民工工資共計24萬余元。2022年5月11日,河南省林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蘇某某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蘇某某到期未履行支付義務。經(jīng)查,蘇某某銀行卡、微信在立案前后有大額收入,但大部分用于個人消費和家庭開支。
【訴訟過程】
2022年6月28日,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蘇某某立案。2023年2月23日,林州市公安局向林州市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在檢察機關主持下,蘇某某委托家屬籌集錢款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全部支付了欠薪,5月22日,河南省林州市檢察院對蘇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履職情況】
1.厘清各方法律關系,準確認定犯罪主體。審查逮捕階段,河南省林州市檢察院了解到,工人工資已被拖欠兩年半之久,犯罪嫌疑人蘇某某辯解,施工過程中圖紙變動有新增工程量,新增部分不應由其承擔責任。檢察機關遂向工人代表、承建公司、勞務公司、勞動監(jiān)察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通過實地走訪施工現(xiàn)場,比對工程施工圖紙,查明確實存在新增工程量的事實,且蘇某某就該工程糾紛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檢察機關通過分析研判,蘇某某與賈某某之間的工程款糾紛和蘇某某與農民工之間的勞動報酬糾紛,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確認新增部分工程款應由建筑勞務公司和賈某某承擔,但對工人而言,蘇某某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但其招用農民工施工且已收到賈某某支付的46萬余元工資款,是支付勞動報酬的適格主體,蘇某某仍對拖欠工資有支付義務。
2.化解多方糾紛,推進欠薪支付。檢察機關多次與蘇某某、賈某某、農民工代表、承建公司、建筑勞務公司溝通協(xié)調,促使就新增工程量問題達成和解協(xié)議,蘇某某新增工程量對應款項得到支付,其也從法院撤回民事訴訟。2023年3月1日,蘇某某委托家屬籌集錢款與工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履行。檢察機關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全額發(fā)放拖欠工資,農民工對蘇某某予以諒解??紤]到蘇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全額支付欠薪、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至此,蘇某某與農民工之間、蘇某某與賈某某之間多方糾紛全部化解。
3.協(xié)同履職,推動政府主責部門構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保障機制。為常態(tài)化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林州市檢察院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協(xié)同履職,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共同對該市建筑行業(yè)農民工薪資保障制度進行摸排檢查,審查了該市39家在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通情況,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平臺”進行督促完善。確保轄區(qū)內所有在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均開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且專用賬戶保證金全部足額繳納到位;推動農民工個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代付制度落實;建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線索移送、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民事支持起訴等機制,從源頭化解建設工程領域欠薪難題。
【典型意義】
1.用工主體與轉包方的工程款糾紛不影響犯罪主體的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類犯罪案件中,非法分包、轉包現(xiàn)象較為多見,往往牽涉多方利益,涉及工程量核算、合同履行、工程質量等多重糾紛。行為人與發(fā)包方、轉包方之間的民事糾紛、工程款糾紛等,不能成為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法定理由,行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融合履職,共同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保障工作。注重四大檢察協(xié)同發(fā)力,開展各有側重的檢察服務,加強與公安、法院、人社局等部門協(xié)作配合,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線索移送、證據(jù)標準、證據(jù)固定、民事支持起訴、公益訴訟等方面多措并舉,全力做好助力討薪的追贓挽損工作,促進“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保證金足額繳納到位,助推建筑行業(yè)訴源治理。
案例五 王某、高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注重審查是否遺漏被欠薪的勞動者
【要旨】
在審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中,檢察機關既要注重審查惡意欠薪犯罪行為,又要注重審查是否存在被遺漏的被欠薪者,存在遺漏的被欠薪人的,應當依法追加,積極開展調查,確保不遺漏一名被欠薪的勞動者。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高某掛靠河南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組織農民工在中鐵BJ工程局承建的太原市西北二環(huán)高速古交項目工地進行施工。2022年1月,項目完工后,中鐵BJ工程局該項目經(jīng)理部按照合同約定,向王某、高某足額支付了420萬元農民工工資及工程款。王某、高某制作虛假的工人工資表騙領工資,并將騙領的工資用于支付機械費、材料費、管理費等,并未全部發(fā)放給施工農民工,共拖欠18名農民工共計29.3萬余元。2022年2月,18名農民工就王某、高某拖欠工資一事向山西省古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經(jīng)人社局兩次向王某、高某發(fā)出《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改正決定書》,二人仍不履行工資給付義務。經(jīng)進一步核查,王某、高某共拖欠46名農民工工資合計147.3萬余元。
【訴訟過程】
2022年5月16日,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以王某、高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偵查。同年9月5日,古交市公安局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王某、高某二人將拖欠的147.3萬余元農民工工資支付完畢。2023年3月13日,山西省古交市檢察院對二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1.提前介入引導取證,追加被害人。該案立案后,山西省古交市檢察院通過提前介入,了解到本案除向人社局投訴的18名農民工被欠薪外,還有另外28名農民工因缺乏書證等證據(jù)“求薪無門”。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確定建筑工人被欠薪的情況,檢察機關提出了“核實班組領班人員及工人之間言詞證據(jù)、調取支付工人工資憑證、利用工人手機信號基站鎖定時間段位置、調取通話記錄”等8條補充偵查意見,引導偵查人員搜集、固定證據(jù)。經(jīng)偵查機關進一步取證,補充了共46名工人為該項目施工工人以及每人用工天數(shù)和工資金額等證據(jù),增加了28名被遺漏的欠薪農民工,共計增加被遺漏的薪資118萬元,確保了被拖欠工資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犯罪數(shù)額認定準確。
2.化解信訪風險。本案因涉及金額大、欠薪人數(shù)多,工人討薪訴求強烈,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無法得到維護,極易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檢察機關聯(lián)合公安機關共同制定工作預案,在查清被害人人數(shù)、摸清欠薪底數(shù)、犯罪金額等案件事實基礎上,檢察官多次到施工工地送達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公布檢察官電話,針對工人強烈的討薪訴求和激動的情緒多次協(xié)同公安機關、人社局、信訪局等行政機關現(xiàn)場向工人釋法說理,并作出承諾隨時接待、立即答復,引導被欠薪人員理性維權。檢察官將檢察履職全過程充分告知,最終工人們表示愿意等待檢察機關處理,涉信訪風險得到有效化解。
3.協(xié)調欠薪足額發(fā)放。由于王某、高某已將工資挪作他用,自有資金不足以支付欠薪,工人工資面臨無法足額償付的風險。同時,由于工程質保期未到,尚未達到與發(fā)包方約定的支付尾款條件,故發(fā)包方尚有20%的工程款未付。檢察官了解到這一情況,一方面與發(fā)包方積極溝通,通過協(xié)調犯罪嫌疑人簽訂工程質保補充協(xié)議,打消發(fā)包方先行支付未結款的顧慮;另一方面督促王某、高某多方籌款,盡快履行給付義務。在檢察機關的協(xié)調下,發(fā)包方向王某、高某支付了未結清的工程款,王某、高某也積極自籌資金,最終46名工人工資全部追回,持續(xù)7個月的欠薪案件得以妥善解決。
【典型意義】
1.依法查明事實固定證據(jù),追加遺漏被害人。檢察監(jiān)督與配合關口應及時前移,不遺漏一名被欠薪的農民工,提前介入偵查階段不忽視一名投訴無門的被欠薪人,引導公安機關有針對性地進一步取證,一一核實人數(shù)及欠薪金額,完善證據(jù)材料,為全面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打下了扎實基礎。
2.打擊欠薪犯罪與追討欠薪并重。依法懲治惡意欠薪犯罪案件的辦理不能就案辦案,僅僅打擊惡意欠薪犯罪并不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高質效辦案的要求,而在依法懲處惡意欠薪犯罪的同時,幫助農民工追討回拖欠的工資才能夠達到案件辦理“三個效果”的統(tǒng)一,實現(xiàn)高質效辦案。要積極協(xié)調制定有條件支付方案,幫助勞動者順利拿到勞動報酬,體現(xiàn)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堅決態(tài)度,同時也有利于維護小微企業(yè)今后的正常生產經(jīng)營活動,增強執(zhí)法司法的實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