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2年第1輯,總第131輯)
[第1467號]巴某某受賄案--回國受審案件罪名變更問題和量刑的特別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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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經勸返回國受審案件,能否變更罪名以及如何準確定罪量刑?
三、裁判理由
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是反腐敗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不管腐敗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緝拿歸案、繩之以法”,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堅定決心。人民法院應當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zhí)行力,從維護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高度,深入推進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①對于外逃人員回國受審案件的處理,要更加嚴謹適用法律,嚴格依法定罪量刑,以案釋法,用公正的裁判感召和震懾外逃人員。
(一)關于罪名變更
本案是一起外逃人員回國受審的案件。被告人巴某某得知齊某超被調查后,于2014年3月20日潛逃至加拿大。按照“天網”行動統(tǒng)一部署,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百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國家工作人員和重要腐敗案件涉案人員的紅色通報,加大全球追緝力度,即“百名紅通人員”,巴某某被列為第85名疑犯,是“百名紅通人員”中唯一一名因涉嫌行賄罪而被全球通緝的人員。巴某某被列為“百名紅通人員”后,其案被重慶市追逃辦作為重點掛牌督辦案件。經追逃工作人員多方勸返,在政策感召下,2016年4月6日巴某某主動回國投案?;貒栋负螅貞c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行賄罪對巴某某提起公訴,審理過程中,檢察院根據事實證據變更指控巴某某構成受賄罪。從發(fā)布紅色通報的行賄罪,到回國受審后變?yōu)槭苜V罪,是否違背了罪名特定等國際通行的原則?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第一個問題。
境外追逃回國包括勸返、引渡、遣返等多種方式。對通過境外追逃回國受審人員的指控、判決罪名能否變更,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斷。如果本案被告人是以引渡方式回國受審的,通常不能變更罪名。引渡是指,一國將處于本國境內的被外國指控為罪犯或已經判刑的人,經該外國請求,送交該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xié)助行為。引渡的主要原則包括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雙重犯罪原則、罪名特定原則、轉引渡需經原引出國同意原則。其中罪名特定原則是指,請求引渡國將某人引渡回國后,只能就其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罪名對該人審判或處罰,而不得對他就引渡理由以外的罪名進行審判或處罰;否則,被請求引渡國有權提出抗議。我國引渡法第十四條以及我國與相關國家的雙邊引渡條約中均有該原則規(guī)定。引渡涉及兩個國家的主權,是一個國家請求從另外一個國家移交逃犯,是基于國家間的互信互助,預期能夠按照請求時所宣稱的罪名進行審判或懲罰罪犯。因此,引渡罪名特定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不可貿然違反,特別是輕罪名變?yōu)橹刈锩?,甚至可能被認為涉嫌國家之間的欺詐,引發(fā)外交事件。
但是,勸返與引渡不同。勸返是追逃國辦案人員在嫌疑人發(fā)現地國家主管機關的配合下,通過對外逃人員開展說服教育,使其主動回到追逃國接受相關處理的一種措施。經勸返自愿回國受審的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變更原通緝罪名起訴、判決的,并不違反國際法上的基本原則。巴某某系經勸返自愿回國的外逃人員,因此,對其根據事實證據改變通緝罪名指控、判決,不違反國際追逃追贓的基本原則。
在確定可以變更罪名后,法院對被告人巴某某行為的定性進行了深入研究,認為巴某某與齊某超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其幫助齊某超收受財物并共同占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共犯,而非行賄罪或介紹賄賂罪
(二)關于本案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巴某某利用他人的職務便利,共同受賄2000余萬元,論罪應該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最終,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國際追逃追贓工作中正確適用法律、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巴某某系從犯。本案中,巴某某本身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無法獨立完成利用職務便利受賄的犯罪行為,其系接受齊某超的委托,幫助齊某超收取賄賂款項,起輔助作用,因此法院認定其系從犯。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其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被告人巴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這是對其減輕處罰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涉及敏感復雜的國際法律、政治、外交關系,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配合回國受審,則往往需要耗費極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因此,對經勸返自愿回國受審的,一般都給予不同程度的寬大處理。本案中,巴某某外逃加拿大,加拿大和我國沒有引渡條約,這意味著我們不能通過引渡實現對巴某某的追逃。如果巴某某不能自愿回國投案,我們的追逃工作可能面臨更大的閑難、2016年4月6日,巴某某經勸返同意回國投案,極大節(jié)約了司法成本,實現了追逃目標,其回國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故法院對其認定構成自首,并依法減輕處罰。
第三,在退繳贓款問題上,被告人巴某某雖然退出收受的賄賂款.但沒有退出相應的孳息,不能認定其主動、積極、徹底退贓,最終影響了對其最大化從輕、減輕處罰。我國國際追逃追贓堅持追逃與追贓并重。追逃不追贓,國家和人民經濟損失就無法挽回,腐敗分子財路和“營養(yǎng)源”就無法切斷。對于外逃腐敗分子,既要積極通過引渡、遣返、勸返途徑促其回國受審,又要善用以追逃促追贓,實現追回贓款贓物的目標?!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認定“違法所得”的三種情形:一是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二是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三是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②故添附個人生產經營后形成的收益部分也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這符合“不讓犯罪分子通過實施犯罪獲得任何收益”的基本法理。本案中,巴某某到案后供述將收受的賄賂款投入到個人生產經營之中,由此產生的收益即孳息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由于巴某某僅供述了將收受的賄賂款投入到個人生產經營之中,但未清楚供述收益情況,最終孳息數額等情況未能查證,巴某某亦未退繳。故法院僅認定巴某某回國受審期間退出了其所得的賄賂款1640萬元。
不能完全、主動退贓,往往說明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依然較深、認罪悔罪的態(tài)度依然不夠徹底,則自覺將自己交給國家和法律審判的自首意愿不夠徹底,因此,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巴某某雖充分考慮其從犯地位、經勸返回國受審的自首情節(jié),但沒有采納辯護人判處緩刑的意見,最終對其以受賄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對回國受審案件審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本案的處理,為今后辦案尤其是對追贓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在有線索表明贓款、贓物可能產生孳息的情況下,應當正確認識違法所得的范圍、全面查實違法所得,將之作為重要事實收集、固定證據,以便通過審判全面追繳違法所得,堅持追逃追贓并重,實現在我國國際追逃追贓案件中既使外逃分子回國受審又追回違法所得的目標,不讓任何人從犯罪中獲利。
①王曉東:《依法從嚴懲治腐敗犯罪實現職務犯罪審判工作高質量發(fā)展》、載《人民法院報》2021年10月14日。
②裴顯鼎、王曉東、劉曉虎:《〈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載《人民司法》2017年第16期。
(撰稿: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蔣佳蕓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張 杰)
蘇義飛: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本案,請看《(2023年)巴某某受賄案-回國受審案件罪名變更問題和量刑的特別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