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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法:環(huán)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 www.f9km6.cn   日期:2023-07-01   閱讀:

環(huán)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發(fā)布時間:2016-12-26 10:02:50


案例一:劉某1污染環(huán)境案

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嚴重超標,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來,被告人劉某1伙同他人,在未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xù),未建設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環(huán)保設施的情況下,雇傭工人從事鞋模加工。期間,產生的廢水未經過處理,通過連接圍堰的管道排至村莊排水渠。經監(jiān)測,上述加工廠總外排口廢水中重金屬濃度為鎳23200 mg/L、總鉻8.64 mg/L、銅36mg/L、鋅132 mg/L,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結果

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劉某1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時,違反國家規(guī)定,排放含鎳、鉻、銅、鋅的廢水,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嚴重污染環(huán)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據(jù)此,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被告人劉某1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二:田某2、厲某3污染環(huán)境案

非法煉鉛污染環(huán)境,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2租賃煉鉛廠,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廢舊鉛酸蓄電池還原鉛生產。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田某2先后從張某3等人(已另案處理)處購買價值人民幣108330105元的廢舊鉛酸蓄電池共計13500余噸,用于還原鉛生產,嚴重污染環(huán)境。被告人厲某3建設煉鉛廠租賃給田某2,且為田某2經營提供幫助。田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田某2非法收購廢舊鉛酸電池,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煉鉛,在非法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廢水、廢氣均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塵用自制布袋收集,生產的成品鉛錠露天堆放,造成嚴重污染,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歷恩國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的共同犯罪。綜合考慮污染行為持續(xù)時間、經營規(guī)模、污染范圍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數(shù)量等因素,二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據(jù)此,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被告人田某2、厲某3各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案例三:浙江匯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環(huán)境案

一萬八千余噸精餾殘液傾倒海塘,判處罰金二千萬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浙江匯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德隆公司”)是一家年產4萬噸保險粉及3800噸亞硫酸鈉的化工企業(yè),紹興騰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公司”)主要經營印花、染色等項目,上述兩公司實際控制人均為被告人嚴某6。在保險粉合成、過濾干燥過程中產生的精餾殘液(含有甲醇、甲酸鈉、亞硫酸鈉等成分),屬于危險廢物。2012年7、8月間,為緩解匯德隆公司處理精餾殘液的排污壓力,嚴某6經與被告人潘某4(匯德隆公司總經理)、潘某5(騰達公司土建主管)商議,將匯德隆公司的精餾殘液外運至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騰達公司。精餾殘液經與騰達公司自身產生的廢水混合后,通過暗管直接排入管網,累計排放5000余噸。2012年10月起,為緩解匯德隆公司處理精餾殘液的排污壓力,潘某4又以50-80元/噸的價格委托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人汝某7外運處置匯德隆公司的精餾殘液,嚴某6明知且默許上述外運處置行為。汝某7伙同被告人汝某8、汝某9,分別雇傭被告人徐某10、唐某11、李某12、羅某13等人采用槽罐車將上述精餾殘液運至杭州灣上虞工業(yè)園區(qū)外海塘等地直接傾倒,累計傾倒18000余噸。被告人潘德鳳(匯德隆公司倉庫主管)明知匯德隆公司非法外運處置精餾殘液,仍接受潘某4的指派,組織人員負責對運輸精餾殘液的槽罐車過磅、填寫供貨清單等工作。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單位匯德隆公司伙同被告人汝某7、汝某8、汝某9等違反國家規(guī)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huán)境,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且屬后果特別嚴重。綜合考慮案發(fā)后自首、立功、如實供述、退繳違法所得、補繳污水處理費等情節(jié),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被告單位浙江匯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判處被告人嚴某6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潘某4、汝某7各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潘某5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人汝某8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汝某9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潘德鳳、徐某10各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唐某11、李某12各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羅某13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徐某10、唐某11、李某12、羅某13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排污相關的活動。

 

案例四:王某14為等污染環(huán)境案

居民區(qū)附近非法填埋生活垃圾,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14為承包現(xiàn)代農業(yè)物流園用地回填工程,并轉包給他人,在明知該物流園用地不具備生活垃圾處置功能,且他人無處置生活垃圾資質的情況下,任其傾倒、填埋生活垃圾。該填埋場西北側為吳淞江,東側為農田,500米內有村莊3座,最近的村莊距離該填埋場125米。王某14為和被告人李某15系合伙關系,其中王某14為總體負責填埋工程。被告人劉某16系南側填埋工地負責人,被告人韓某17應劉某16之邀作為合伙人參與南側填埋工程。該填埋場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層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填埋生活垃圾被發(fā)現(xiàn)后,王某14為派人移除北側部分生活垃圾,南側繼續(xù)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經測算,北側所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為48236立方米,南側所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為146935立方米。經評估,王某14為、李某15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合計人民幣約12067009.94元,劉某16、韓某17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合計人民幣約9084680.27元。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某14為、李某15明知涉案物流園用地不具備生活垃圾處置功能,且他人無處置生活垃圾資質,任其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被告人劉某16、韓某17違反國家規(guī)定,無資質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且屬“后果特別嚴重”。據(jù)此,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被告人王某14為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劉某16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李某15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韓某17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湖州市工業(yè)和醫(yī)療廢物處置中心有限公司污染環(huán)境案

危險廢物處置企業(yè)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后果特別嚴重

(一)基本案情

湖州市工業(yè)和醫(yī)療廢物處置中心系具有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企業(yè),其許可經營項目為湖州市范圍內醫(yī)藥廢物、有機溶劑廢物、廢礦物油、感光材料廢物等危險廢物和醫(yī)療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2011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施某18(法定代表人)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屬經營管理人員,將該中心收集的危險廢物共計5950余噸交由沒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處置,從中牟利。其中,部分危險廢物被隨意傾倒。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被告單位湖州市工業(yè)和醫(yī)療廢物處置中心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guī)定,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被告人施某18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屬經營管理人員實施上述行為。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且屬后果特別嚴重。綜合考慮本案相關犯罪情節(jié),判決被告單位湖州市工業(yè)和醫(yī)療廢物處置中心有限公司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施某18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與其所犯行賄罪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案例六: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環(huán)境案

揮發(fā)酚超標直排大氣,判處罰金二百四十五萬元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被告單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生化處理站的生化池出現(xiàn)活性污泥死亡,不能達標處理蒸氨廢水。被告人王某19(公司總經理)、張某20(公用工程部經理)、胡某21(公用工程部副經理)、陳某22(二期生化處理站主任)和張某23(崗位責任人)發(fā)現(xiàn)這一情況后,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廢水處理達標的情況下,為逃避環(huán)保部門的監(jiān)管,由張某20指使陳某22、張某23捏造達標的虛假水質檢測表,并將這些未達標處理的蒸氨廢水用于熄焦塔補水,導致蒸氨廢水中的揮發(fā)酚被直接排入大氣,嚴重污染環(huán)境,經檢測,熄焦塔補水中的有毒物質揮發(fā)酚超出國家規(guī)定標準137倍。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單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guī)定排放嚴重危害環(huán)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被告人張某20、張某23、陳某22、王某19、胡某21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單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投入大量資金對設備進行改造,達到環(huán)保要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被告單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五萬元;被告人張某20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張某23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陳某22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王某19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胡某21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白某24、吳某25污染環(huán)境案

非法處置含礦物油的包裝桶,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

(一)基本案情

潤滑油等礦物油系危險廢物,根據(jù)《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guī)定,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亦屬于危險廢物。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白某24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被告人吳某25等人處收購沾染有礦物油、涂料廢物及廢有機溶劑等物的廢舊包裝桶,并雇傭工人清洗或者切割后出售。對于清洗廢舊包裝桶產生的廢水,白某24指使工人傾倒在地上,通過鋪設的管道排放至外環(huán)境。據(jù)查,吳某25先后向白某24出售沾染有潤滑油的廢舊包裝桶共計50.5噸。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白某24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嚴重污染環(huán)境;被告人吳某25明知白某24無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構成共同犯罪。據(jù)此,綜合考慮被告人吳某25系初犯,庭審中自愿認罪等情節(jié),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被告人白某24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50000元;被告人吳某25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80000元。被告人白某24提起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準許。


案例八: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環(huán)境案

非法傾倒草甘膦母液三萬五千余噸,判處罰金七千五百萬元

(一)基本案情

方埠化工廠系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帆達公司)下屬企業(yè),專門生產農藥草甘膦。2011年,方埠化工廠生產產生的危險廢物草甘膦母液因得不到及時處理而脹庫。為不影響生產,并降低處理成本,被告人杜某26(金帆達公司副總經理)、宋某27(金帆達公司國內貿易部經理),經被告人蒲某29(金帆達公司總經理)默許,委托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杭州聯(lián)環(huán)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環(huán)公司”)、湖州德興化工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興公司”)、富陽博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新公司”)及被告單位衢州市新禾農業(yè)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禾公司”)等有業(yè)務往來的化工原料提供單位非法外運處置草甘膦母液。被告人李小峰(方埠化工廠分管物管部的副廠長)明知生產產生的草甘膦母液應委托有處理資質的企業(yè)處置,仍負責聯(lián)系宋某27通知新禾公司等單位非法拉運草甘膦母液。從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達公司共非法處置草甘膦母液35000余噸,直接傾倒至外環(huán)境。

2011年下半年,被告單位新禾公司為謀取利益,在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guī)定,經被告人吳某30(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由被告人洪某31(新禾公司副總經理)與杜某26、宋某27聯(lián)系,約定為金帆達公司處置草甘膦母液,并收取每噸80-100元的處置費用。從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期間,新禾公司通過被告人黃某32、王某33合伙經營的槽罐車將共計5000余噸的草甘膦母液從方埠化工廠運至衢州,傾倒在小溪、沙灘、林地等處,并支付黃某32、王某33每噸50-60元的處置費用。被告人嚴某34(新禾公司股東)負責與黃某32、王某33及金帆達公司結算草甘膦母液處置費用、開具發(fā)票等事宜。被告人林某35、舒某36、柴某37、楊某38、傅某39、陳某40、張某41、方某42、邱某43、蔣某44作為槽罐車的駕駛員、押運員,參與草甘膦母液的運輸及協(xié)助傾倒。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單位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新禾農業(yè)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人黃某32、王某33等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且屬后果特別嚴重。綜合考慮案發(fā)后自首、如實供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jié),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被告單位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七千五百萬元;判處被告單位衢州市新禾農業(yè)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判處被告人杜某26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應有期徒刑和罰金。

此外,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蕭山區(qū)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德清縣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均已分別對涉案的博新化工、聯(lián)環(huán)化工、德興化工及相關被告人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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