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1.3 第127輯)
【第1410號】于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案-如何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
節(jié)選裁判說理部分,僅為個人學習、研究,如有侵權,立即刪除
一、主要問題
對于被告人表面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按認罪認罰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對認罪認罰情節(jié)進行實質(zhì)審查?
二、裁判理由
(一)人民法院要對認罪認罰的真實性進行實質(zhì)審查
認罪認罰是對行為人從寬處罰的邏輯起點,人民法院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認罪認罰案件,要著重對“認罪”和“認罰”兩個方面進行審查,不能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處罰、減輕處罰的“擋箭牌”“避風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 意見》)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 情節(jié)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zhì)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 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罢J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 實踐中,要對認罪認罰的真實性進行實質(zhì)審查,避免一味追求訴訟效率,錯誤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本案中,在認罪方面,被告人于某一方面表示對指控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另 一方面又對指控事實有過多次辯解與否定,在庭前供述中對于涉案待執(zhí)行標的處理及存放位置語焉不詳,供述極不穩(wěn)定(曾辯稱自己并未拿走過部分待執(zhí)行標的物;待執(zhí)行標的物在自己搬家時遺落,已經(jīng)不知所蹤;等等)。綜合考慮于某 的供述和辯解內(nèi)容可以發(fā)現(xiàn),其不單單是對個別事實情節(jié)提出異議,在某種程度 上是對指控主要事實的否認。在認罰方面,從于某被指控的罪名來看,其負有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義務,在其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其仍不將待執(zhí)行標的交還給被害公司,致使被害公司經(jīng)營活動仍無法正常運轉,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tài)一直存在,被破壞的社會關系一直未得到恢復,故難以認定于某具有真誠悔罪和愿意接受處罰的表現(xiàn)。于某雖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按認罪認罰案件提起公訴,但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被告人于某實質(zhì)上并不符合認罪認罰的條件,因此,本案不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應當注重保障被害方合法權益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看,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不僅著眼于構建科學、合理的訴訟體系,通過案件繁簡分流,實現(xiàn)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而且著眼于通過化解社會矛盾,及時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和教育改造罪犯。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速裁程序將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捆綁式解決,《指導意見》明確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調(diào)解協(xié)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 諒解,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均體現(xiàn)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實踐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注重聽取被害人意見,注重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案中,被害公司訴訟代表人蘇某,對于案件情況十分了解,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就公訴機關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聽取了蘇某的意見。蘇某表示,被告人于國民在民事判決生效后至因本案被抓獲,歷時數(shù)月,其在有能力和條件履行的情況下,仍不履行交還義務,其表面認罪認罰只是為了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并不是真誠地認罪悔罪,對其不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于某在被抓獲到案后,委托朋友僅將小部分“無足輕重”的待執(zhí)行標的交給公安機關, 對大部分重要的待執(zhí)行標的仍拒不交出的行為,反映出其“認罪認罰”的非真實性,被害公司訴訟代表人所陳述的意見具有合理性、正當性,應當聽取,對于國民不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故一審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此案。
(撰稿: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刑庭趙仁洋李貞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楊立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