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9.12 總第118輯)
吳某受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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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一)認定被告人吳某收受省、市中燃公司款項計人民幣847.715 萬元的事實清楚
關于被告人吳某收受省中燃公司的有關款項,證人省中燃公司蔡某某、蘇志鵬均證實通過中間人共交給吳某580萬元,其中蘇志鵬證實其在每次付款后均作記錄,并當庭對有關記錄進行確認。同時,蘇志鵬還提供了黃某某的收條5張,吳國平的收條2張予以佐證。吳國平的收條經吳本人確認,系其簽名,蘇志鵬筆記本記錄吳國平的所有取款次數(shù)、數(shù)額也得到吳國平的確認,且數(shù)額、時間均與蘇志鵬筆記本的記錄一致。而黃某某的收條是由蘇志鵬提供的,黃某某也證實寫過2張收條,署名黃某某,與收條上的署名是一致的,且筆跡鑒定表明,5張收條的署名是同一個人所寫。庭審中,吳某供述收受省中燃公司近600萬元左右,與行賄方證言證明行賄的數(shù)額是一致的,因此,足以認定吳某收受省中燃公司的數(shù)額為人民幣580萬元。關于被告人吳某收受市中燃公司的有關款項,市中燃公司的有關款項、明細賬,證人市中燃公司李某某、王福敏的證言證明共付人民幣267.715 萬元,通過王某甲交給吳某,證人王某甲亦證實王福敏取款人民幣200萬~300萬元交給吳某,被告人吳某庭審中仍供述收受市中燃公司人民幣260萬元左右,證據(jù)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吳某收受市中燃公司人民幣267.715萬元。因此,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某收受省、市中燃公司款項計人民幣847.715萬元,證據(jù)確實、充分。
(二)被告人吳某受賄是個人行為
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辯解吳某是受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主任周振庭指使,出面向省中燃公司、市中燃公司籌集單位“小金庫”資金,是單位犯罪。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行賄單位主管人員蔡某某、李某某和經手人蘇志鵬、王福敏均證實行賄款是給吳某個人,并非給東渡辦事處單位;中間人黃某某、吳國平、王某甲均證實是受吳某個人指派向行賄單位取錢,錢也是交給吳某個人;東渡辦事處證實周振庭除了于1999年2月13日上繳處監(jiān)察室現(xiàn)金人民幣1000元外,該處“小金庫”沒有收到周振庭的其他款項。被告人吳某辯解錢交入單位“小金庫”的理由不僅沒有證據(jù)證實,而且被東渡辦事處的證明所否定,其辯解是單位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吳某受賄后對受賄款如何處置,不影響對其受賄事實的認定,因此,法院依法認定吳某受賄系個人行為。
【編后語】
廈門遠華特大走私系列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案情極為復雜、危害極其嚴重的走私犯罪案件,揭露出的腐敗問題觸目驚心,由此案引發(fā)的教訓非常深刻。
諸多事實表明,走私與腐敗是一對互相滋長、擴張,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毒瘤”。為了打通走私通道,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有組織、有預謀地拉攏腐蝕黨政領導干部,海關、港監(jiān)、商檢、港務等口岸部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有企業(yè),負有打私職責的公安等執(zhí)法部門,以及土地管理、稅務、銀行等單位,多方編織走私的“保護傘”和“關系網”。幾年來,被拉攏腐蝕的腐敗分子徇私枉法,為走私大開綠燈。對此,黨中央、國務院態(tài)度明確,冷靜決斷,重拳出擊。打擊走私,以整頓經濟秩序;懲治腐敗,以保障政務清廉。
本案中,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船管科原科長吳某在短短三四年時間共索取、收受賴昌星等人的巨額賄賂高達870多萬元,在受賄后徹底放棄了監(jiān)管職責,大肆放私,并伙同走私分子一起燒毀走私貨物單據(jù),對抗調查。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以受賄罪對被告人吳某判處死刑。該案的嚴肅查處,充分體現(xiàn)了黨中央、國務院打擊走私、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有力地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保證了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撰稿∶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鐘巧燕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馮元元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韓維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