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1999年第3輯,總第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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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號]白某1強奸案-丈夫強奸妻子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二、主要問題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
三、裁判理由
丈夫強奸妻子能否構成強奸罪,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有爭議。 無論是現(xiàn)行刑法,還是 1979 年刑法,對于丈夫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都沒有排除或者規(guī)定。在國外,某些國家的刑事立法明確 規(guī)定,丈夫強奸妻子的不構成強奸罪。例如德國、瑞士刑法典就把 強奸罪的對象限制為無夫妻關系的女性。在美國某些州,強奸罪僅僅是指男方未經不是他妻子的女方同意,使用暴力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
我國地域廣闊、民族眾多,不同地區(qū)、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不 同,此類案件情況又往往比較復雜,不能簡單地確定行為構成罪或者不構成罪,否則有悖于國情,有害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對丈夫強 奸妻子案件的審理,應該依據刑法和婚姻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區(qū)分 不同的婚姻狀況以及行為人的暴力方式、方法,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具體事實、情節(jié),分別依法處理。其中,有的行為可以構成強奸罪; 有的不構成強奸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相關的犯罪。
本案被告人白某1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主要理由是:
(一)婚姻狀況是確定是否構成強奸罪中違背婦女意志的法律依據 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 強行與其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構成強奸罪的必備法律要件。雖然婚內夫妻兩人性行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這與構 成強奸罪的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性交卻有本質的不同。根據婚姻法的 規(guī)定,合法的婚姻,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同居和 性生活是夫妻之間對等人身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從法律上講,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相反,如果妻于同意與丈夫以外的男子發(fā)生性關系卻構成對合法婚姻的侵犯。所以,如果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采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不屬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進行性行為,不能構成強奸罪。同理,如果是非法婚姻關系或者己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系實際已處于不確定的,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從刑法理論上講是可以構成強奸罪的。但是,實踐中認定此類強奸罪,與普通強奸案件有很大不同,應當特別慎重。
(二)被告人白某1與姚××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 白某1與姚××之間的婚姻關系一方面是合法有效的,在案發(fā)前,雖然女方提出離婚,并經過村里調解,但并沒有向人民法院或 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沒有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夫妻之間相互對性生活的法律承諾仍然有效。因此白某1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審編:張辛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