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公安廳
發(fā)文日期2007年08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皖消防〔2007〕122號
施行日期2007年08月22日
效力級別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各消防支隊: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消防局在全國公安消防部門中推行的五項消防便民服務措施,進一步方便群眾、服務社會,提高全省公安消防部門服務安徽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能力,根據(jù)《行政許可法》和公安部消防局的有關規(guī)定,總隊制定了《安徽省消防行政許可受理一次告知制》,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實施。在執(zhí)行中遇到問題或者建議,請及時報總隊防火監(jiān)督部。
附件:安徽省消防行政許可受理一次告知制
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消防行政許可受理一次告知制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行政許可法》和公安部消防局的相關規(guī)定,全省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在受理消防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當場或者在5日內將申報條件、提交的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減少申請人多次往返,為申請人提供高效優(yōu)質的消防行政許可執(zhí)法服務。
一、設立受理消防行政許可的場所(窗口)
(一) 在受理消防行政許可的場所(窗口),應當公布下列事項:
1、 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jù)及具體條款;
2、 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數(shù)量、程序和期限;
3、 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
4、 行政許可申請書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5、 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6、 監(jiān)督、舉報電話;
7、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項。
(二)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受理消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當場予以說明、解釋。
(三) 當?shù)卣O立政務服務中心或者行政服務中心的,應當由政務服務中心或者行政服務中心統(tǒng)一發(fā)布公告。
(四) 積極推行電子政務,可在當?shù)卣W(wǎng)站上公布消防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shù)據(jù)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五) 當?shù)卣汛_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具體制度和措施的,以及當?shù)卣凸矙C關對消防行政許可實施統(tǒng)一辦理、聯(lián)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的,當?shù)毓蚕啦块T應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消防行政許可申報條件及提交的材料
(一)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1、 申報條件: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并將消防設計圖紙和資料在施工前報送公安消防部門審核;不得邊施工邊報送公安消防部門審核。
2、 提交的材料:
(1) 《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或者《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2) 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包括總平面圖和全套施工圖);
(3) 項目立項批文、規(guī)劃許可證等其他有關資料。
(二)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
1、 申報條件:應當按照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同意的消防設計進行施工,并在建筑工程竣工后使用前,報送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驗收;未經(jīng)驗收或者經(jīng)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 提交的材料:
(1)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2) 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
(3) 防火裝修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4) 工程竣工資料(包括消防設施工程施工企業(yè)資質、消防產(chǎn)品市場準入證明、隱蔽工程施工記錄等);
(5) 其他有關資料。
(三)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y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1、 申報條件: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mào)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擬定使用或者開業(yè)日期前至少10個工作日,向當?shù)毓蚕啦块T申報使用或者開業(y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未經(jīng)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jīng)檢查不合格,不得使用或者開業(yè)的。
2、 提交的材料:
(1) 《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2)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3)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 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1、 申報條件: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在擬定舉辦日期前至少10個工作日,向當?shù)毓蚕啦块T申報對活動現(xiàn)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jīng)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2、 提交的材料:
(1) 《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2)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筑物、場所);
(3)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筑物、場所);
(4) 《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筑物、場所);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消防行政許可辦理程序及辦理時限:
(一)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1、 辦理程序:窗口接待、作出受理(不受理)決定、專業(yè)分工審核和技術總復核、領導審簽、送達《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2、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國家、省級重點建筑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工程,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即為同意。
(二)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
1、 辦理程序:窗口接待、作出受理(不受理)決定、審核驗收材料、現(xiàn)場消防驗收、領導審簽、送達《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2、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驗收,并在消防驗收后7個工作日內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三)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y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1、 辦理程序:窗口接待、作出受理(不受理)決定、現(xiàn)場消防檢查(填寫《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領導審簽、送達《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2、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應當在 4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四) 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1、 辦理程序:窗口接待、作出受理(不受理)決定、現(xiàn)場消防檢查(填寫《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領導審簽、送達《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2、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應當在 4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