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81年09月2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發(fā)〔1981〕147號
施行日期1981年09月25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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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國外處理喪事,應貫徹中央關于“喪事應力求簡化和節(jié)約”的原則,一切從簡,注意節(jié)約,避免鋪張浪費。
五、 關于駐外、援外人員因公犧牲可否追認為革命烈士的問題,按照國務院一九八0年六月四日發(fā)布的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辦理。
六、 駐外、援外人員如因在國外遭受暴徒襲擊、暗殺、綁架或車、船、飛機失事(不是我方原因)而不幸犧牲,駐在國或有關當局給予死者以賠償性撫恤金時,原則上歸死者的遺屬所有,應全部轉回國內由主管部門負責轉交。國內的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則不再發(fā)給,但若駐在國的賠償性撫恤金低于國內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不足之數應補齊,國內的喪葬費照發(fā)。
七、 在國外辦理喪事,國內的家屬原則上不去參加。有關喪葬安排和以后的掃墓活動,由駐外使領館或其他駐外機構全權負責辦理。國內有關部門要認真地、妥善地做好家屬工作和善后撫恤工作。
八、 本暫行規(guī)定除適用于我駐外使領館人員和援外人員外,同樣適用于下列所有的出國人員:
1、駐外新華分社人員;
2、派往國外的留學生、研究生、進修生、中文教師以及各種出國講學人員;
3、我民航、海運、鐵路等常駐國際機構及駐外辦事處人員;
4、出國代表團及其他臨時出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