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87年11月1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1987〕88號
施行日期1987年11月15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上海市、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貴州、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七九年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印章的規(guī)定》(國發(fā)〔1979〕 234號)中曾提出,州縣級人民政府印章由?。▍^(qū)、市)人民政府制發(fā)。但由于多數地方條件不具備,未能執(zhí)行。最近經征求各地方的意見和實地調查了解,上海長江刻字廠、浙江省新華印刷廠、安徽省新華印刷廠、河南省鄭州原子印章廠、湖北省武漢印刷廠、湖南省長沙雕刻工藝廠、貴州省貴陽雕刻廠和云南省昆明市工藝美術雕刻廠等八個工廠,在技術水平、設備條件、保密制度等方面,已具備了刻制州縣級人民政府印章的條件。 因此, 同意你?。ㄊ校┙窈笞孕锌讨浦菘h級人民政府印章。其中上海長江刻字廠、河南鄭州原子印章廠還可承接外?。▍^(qū)、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印章的刻制任務。
刻制印章工廠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對印章的刻制工作要加強管理;刻制印章的工廠,要嚴格按照審批手續(xù)辦理;刻制印章的規(guī)格,仍按國發(fā)〔1979〕234號文件執(zhí)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