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7年08月1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7]司公字第94號
施行日期1987年08月1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據外交部領事司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領認函(1987)75號函告:凡送往瑞士使用的公證書,均需辦理我國外交部領事司和瑞士駐華使館認證,并附法譯文或德譯文。另外,凡申請去委內瑞拉定居所需的出生、健康證明,公證時均需將出生和體檢表原件附上;辦理結婚公證書,以證明結婚證印章屬實的方式出具,如結婚證是影印件,還需公證影印件與原件相符,如結婚證遺失,可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所有送往委內瑞拉使用的公證文書均需附西班牙文譯文。
請將上述規(guī)定告所屬辦理涉外業(yè)務的公證處,在工作中有何問題,望及時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