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1年03月2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3月28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廳:
你廳浙司(81)24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人民陪審員可否擔任辯護人的問題,我們研究認為:為了避免在群眾中引起誤解,人民陪審員一般不宜擔任辯護人。如果人民陪審員確系被告人的近親屬或監(jiān)護人,而又必須為被告人辯護時,可以作為特殊情況,允許他以個人身份擔任辯護人出庭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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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司法部關于人民陪審員可否擔任辯護人的答復
來源: www.f9km6.cn 日期:2023-12-01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1年03月2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3月28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廳: 你廳浙司(81)24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人民陪審員可否擔任辯護人的問題,我們研究認為:為了避免在群眾中引起誤解,人民陪審員一般不宜擔任辯護人。如果人民陪審員確系被告人的近親屬或監(jiān)護人,而又必須為被告人辯護時,可以作為特殊情況,允許他以個人身份擔任辯護人出庭辯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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