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1年10月1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復字〔1991〕7號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1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安徽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公通字[1991]37號通知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部公通字[1991]37號《關于進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中規(guī)定:“對于到期未做出處理或未辦理延長收審時限手續(xù)的收審人員,收容審查所可以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解除收審。”其中的“主管領導”是指同級公安機關主管收容審查所或主管收審工作的領導:有的如認為有必要,可報主要負責人批準??h(市)公安局、公安分局關押在所屬看守所或其他場所的收審人員,屬于上述情況需要解除收審的,也可比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
1991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