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6年02月0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2月05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1984年,江蘇省常熟市公安機關,針對當地經濟發(fā)展迅速、警力嚴重不足的情況,在鄉(xiāng)派出所試行了從農民中招聘合同民警的辦法。隨后,一些地方公安機關也仿效他們的做法,陸續(xù)招聘合同民警。1985年5月,公安部就此發(fā)出了《關于吸收合同民警應注意幾個問題的通知》(公信傳〔85〕363號),指出招聘合同民警要嚴格控制,可在經濟發(fā)達,鄉(xiāng)鎮(zhèn)財政狀況較好的地方選擇少數單位進行試點,不要增加農民負擔。實踐證明,招聘合同民警在解決公安機關警力不足問題上起了一定作用。部分合同民警也表現出較高的工作熱情,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暴露出許多問題。有的地方沒有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嚴格執(zhí)行,未經試點取得經驗,就一哄而起,大量招聘合同民警,經費靠向農民攤派,或從各種收費、罰沒款中解決,違反了黨中央、國務院禁止加重農民負擔,禁止亂收費亂罰款的規(guī)定。合同民警沒有列入國家公安行政編制,沒有經組織、人事部門辦理錄用手續(xù),不具備國家公務人員身份。隨著法制的健全,國家陸續(xù)頒布實施了《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對人民警察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同民警不具備國家公務人員合法身份,不符合公安機關執(zhí)法要求。國家對人民警察隊伍管理的方針、政策,在合同民警身上難以落實。1990年1月,公安部《關于停止招收合同民警的通知》(公發(fā)電〔1990〕170號)下發(fā)后,各地陸續(xù)開展了合同民警的清退工作,合同民警總人數已從十幾萬人下降到1994年底的3.7萬人。但清退工作進展不夠平衡,到1994年底,江蘇等8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全部清退了合同民警,1995年湖北等省也完成清退任務。但有些地方工作進展不大,個別地方甚至仍在以各種名義招收合同民警。為進一步做好合同民警的清退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從健全法制和公安工作、公安隊伍建設大局出發(fā),認真學習《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提高對清退合同民警重要意義的認識。對現在仍在民警崗位上工作的合同民警,要全部清退。特別是1990年公安部《關于停止招收合同民警的通知》下達后招聘的合同民警,應無條件清退。今后不得再招聘合同民警。
二、 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充分肯定合同民警的工作成績,又要向他們講清清退的原因和重要意義,使他們充分認識到清退合同民警,是國家法制建設和加強公安工作、公安隊伍建設的需要,勢在必行;隨著合同民警年齡的增長,后顧之憂增多,今后改變職業(yè)將更加困難,及時做好清退工作對合同民警也是十分有利的。
三、 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組織、人事部門的支持,認真做好安置工作。從已經完成清退合同民警任務的地方的工作經驗看,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組織、人事部門支持是十分必要的。清退合同民警,對減輕農民群眾負擔,禁止不合理的攤派、罰款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也是公安機關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責任。合同民警所在單位要認真負責地將合同民警情況介紹給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建議給予妥善安置。工作表現好一時又無去處的,可推薦給保安服務公司做保安員。有條件的地方,經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在吸收錄用人民警察時,嚴格按照國家考錄人民警察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公開、平等考試,擇優(yōu)錄用為人民警察。
四、 清退合同民警工作,要求在1996年6月底以前全部完成。清退工作結束后,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寫出書面報告報公安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