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余某將自己所有的一套商鋪出租給了陳某,雙方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約定:余某將其位于本市某處的商鋪門面房上下二層共計建筑面積355平方米出租給陳某使用,房屋租金每年為人民幣18萬元整,每期二個月支付租金,提前十天支付,先付后用;陳某逾期支付租金超過十日,余某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陳某向余某支付押金人民幣3萬元。租賃期自200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9日止。 2004年3月10日,余某又與陳某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約定將原有租金調整為年租金人民幣17萬元 (必須現(xiàn)金支付),租賃期不變;陳某在租賃期內,可以自行開設商店或對第三人出租,但必須遵守租賃合同全部內容。但陳某支付押金后,就沒有按約定按時足額向余某支付過房租,欠余某房租至今。
期間,余某多次要求陳某履行合同,但陳某始終未履行,余某遂委托律師兩次向陳某發(fā)出律師函,要求陳某在限期內向余某支付房屋租金,否則余某將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但陳某仍未支付房租,無奈之下,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讓陳某遷出該商鋪,將商鋪返還給余某,并向余某支付至實際交房之日止所應付的租金。而陳某認為余某在上海(樓盤)沒有固定的住所,自己支付房租一直按照與余某的約定將款項打入戶名為馬某的賬戶內。在接到余某的催款通知后,陳某多次與余某代理人聯(lián)系欲支付款項,但余某的代理人拒絕接受。陳某將款項打入馬某賬戶,發(fā)現(xiàn)賬戶已經被凍結,陳某與余某再聯(lián)系,均無法聯(lián)系成功。陳某認為自己已經備足租金,是余某變更了原來的支付方式,又沒有提供新的支付方式,所以不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
【評析】
余某與陳某簽訂的租賃合同及補充合同,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合同訂立后,余某按約向陳某交付了該商鋪,陳某理應按約支付租金。但從陳某支付租金的行為來分析,陳某并未完全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金額向余某支付租金,陳某并未依約履行合同,致余某喪失了對陳某的信賴,余某遂委托律師向陳某發(fā)函,催促陳某履約支付所欠租金,但陳某均未履約。對陳某稱是由于賬戶凍結,導致陳某無法付款,但是即使該賬戶無法入款,陳某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與余某或者余某的委托人聯(lián)系,履行付款義務。但陳某并沒有證據證明其積極履約付款,所以陳某的抗辯主張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在余某發(fā)函后,陳某在余某提出的期限內仍未支付所欠租金,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該期限內與余某或者余某指定的律師聯(lián)系履約事宜,所以余某請求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要求陳某遷出該商鋪,并讓陳某向其支付至實際交房之日止的租金的訴請應當?shù)玫椒ㄔ旱闹С帧?/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