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盜竊
案??號 (2020)皖0405刑初113號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皖0405刑初113號
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八檢一部刑訴〔2020〕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陳某2犯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邪斯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陳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20年7月8日晚上23時許,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區(qū),將被害人彭某剛鋪設(尚未通電使用)的電纜偷走十余米。2020年7月28日,經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電纜線價值1550元。
2.2020年7月11日晚上23時許,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區(qū),將被害人彭某剛鋪設(尚未通電使用)的電纜偷走十余米。2020年7月28日,經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電纜線價值4350元。
3.2020年7月13日晚上23時許,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區(qū),將被害人程某剛鋪設(尚未通電使用)的電纜偷走十余米。2020年7月28日,經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電纜線價值4400元。
4.2020年7月15日晚上23時許,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區(qū),將被害人彭某剛鋪設(尚未通電使用)的電纜偷走十余米。2020年7月28日,經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電纜線價值29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陳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合計132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陳某1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陳某2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但認為鑒定價格13200元過高,與事實不符。
被告人陳某2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1.2020年7月8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區(qū),將礦北村6號泵附近鋪設(尚未通電使用)的電纜偷走十余米。
2.2020年7月11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區(qū),將礦北村6號泵附近鋪設(尚未通電使用)的電纜偷走十余米。
3.2020年7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區(qū),將礦北村6號泵附近鋪設(尚未通電使用)的電纜偷走十余米。
4.2020年7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區(qū),將礦北村6號泵附近鋪設(尚未通電使用)的電纜偷走十余米。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物證斷線鉗、書證戶籍信息、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歸案經過說明、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被害人彭某、程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某1、陳某2的供述,現場勘驗、搜查筆錄,視頻監(jiān)控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盜竊財物13200元的犯罪事實,經查,指控的犯罪數額系依據淮南市價格認定中心作出的淮價證認〔2020〕155號價格認定書及情況說明認定,然該份價格認定書部分內容與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不符,其價格認定標的與卷內被害人彭某、程某的供述、報案記錄不一致,公訴機關未作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鑒定機構亦未作出合理解釋或說明,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確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伙同陳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陳某2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二人當庭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2犯盜竊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馬鳳偉
審 判 員 王瑞瑞
人民陪審員 曹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吳 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