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日民三初字第5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保證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14-10-13
合 議 庭 : 王蓉任宗昌山世增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過
原告山東日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金公司)、山東永宇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宇公司)與被告日照嘉苑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苑公司)、金明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日金公司、永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厲明、丁肇利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嘉苑公司、金明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日金公司、永宇公司訴稱:兩原告與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存在股權轉讓合同關系,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拖欠兩原告股權轉讓金。2012年年底,兩原告起訴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要求其給付股權轉讓金4900萬元及利息和違約金。在上述案件中,兩原告申請法院查封了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的房產及其持有的被告嘉苑公司100%的股權。2013年4月18日,嘉苑公司、金明分別向原告出具保證函,承諾“同意在貴公司(即原告)保證不再申請保全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已抵押給興業(yè)銀行的二處房產及其持有的嘉苑公司股權情況下,對上述案件經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判決的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付貴公司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此后,兩原告申請法院解除了對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的房產及其持有的嘉苑公司股權的查封且之后未再申請保全以上財產。2012年年底兩原告起訴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一案經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魯商終字第23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給付兩原告股權轉讓金4900萬元及相應利息和違約金,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原告訴請嘉苑公司、金明對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付兩原告股權轉讓金4900萬元及相應利息和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辯稱
被告嘉苑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金明未到庭,亦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查明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0年9月2日,原告日金公司、永宇公司與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達成協(xié)議,日金公司、永宇公司向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轉讓其持有的日照利安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股權轉讓金為137097000元。此后,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向兩原告支付了部分股權轉讓金并就剩余股權轉讓金與兩原告達成了補充協(xié)議,約定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須于2011年12月21日前付清2000萬元,于2012年2月20日前付清2900萬元,其余6249.7萬元于2012年7月30日前付清,同時約定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遲延付款應支付兩原告相應利息和違約金。由于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未按補充協(xié)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日金公司與永宇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本院審查后于同年9月20日依法作出(2012)日保字第37號民事裁定書,查封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名下的日權證字第2010****015、第2010****017號房產以及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持有的嘉苑公司100%的股權。日金公司與永宇公司隨后于201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給付股權轉讓金4900萬元及相應利息和違約金。2013年3月4日,日金公司與永宇公司另行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給付其余股權轉讓金6249.7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和違約金。
在本院審理上述案件過程中,被告嘉苑公司、金明于2013年4月18日分別向日金公司、永宇公司出具保證函,承諾:“日金公司、永宇公司訴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為解決日金公司、永宇公司與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關于財產保全、抵押等事宜的矛盾,應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要求,同意在日金公司、永宇公司不再申請保全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名下已抵押給興業(yè)銀行的日權證字第2010****015、第2010****017號房產以及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持有的嘉苑公司股權的情況下,對上述案件經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判決的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付日金公司、永宇公司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即上述案件中法院判決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付日金公司、永宇公司的款項,日金公司、永宇公司可直接要求嘉苑公司、金明支付”。日金公司、永宇公司接受了嘉苑公司、金明出具的保證函并隨即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請,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依法作出(2012)日商初字第60號民事裁定書解除了對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上述房產及股權的查封。此后,日金公司、永宇公司未再申請對上述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2013年9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2)日商初字第60號民事判決,判令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日金公司、永宇公司4900萬元股權轉讓金及相應的利息和違約金。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魯商終字第231號民事判決,判令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日金公司、永宇公司4900萬元股權轉讓金及相應的利息和違約金等。該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未履行該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嘉苑公司亦未履行保證函承諾的保證責任。日金公司、永宇公司為此訴至本院請求嘉苑公司、金明對該判決確定的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付日金公司、永宇公司的股權轉讓金4900萬元及相應利息和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案件事實,有(2012)日商初字第60號、(2013)魯商終字第231號民事判決書,(2012)日保字第37號、(2012)日商初字第60號民事裁定書、送達回證、保證函、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嘉苑公司、金明分別為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所負債務向日金公司、永宇公司出具的保證函,為日金公司、永宇公司所接受,表明雙方就保證函載明的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保證的方式、保證的范圍、承擔保證責任的條件等內容已形成合意,該保證函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之間保證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根據(jù)涉案保證函,日金公司、永宇公司如不再申請保全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的房產及持有的股權,則嘉苑公司、金明為日金公司、永宇公司與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付日金公司、永宇公司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日金公司、永宇公司現(xiàn)已按照保證函的要求申請解除了對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相關財產的查封,之后未再申請保全,嘉苑公司、金明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條件已經成就。而且,日金公司、永宇公司與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法院判決均已生效,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付日金公司、永宇公司的債務數(shù)額及債務履行期限均已確定,由此嘉苑公司、金明擔保的主債務已經形成。因上述股權轉讓糾紛的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未受清償,日金公司、永宇公司可要求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嘉苑公司、金明承擔保證責任。涉案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六個月。日金公司、永宇公司本案訴請嘉苑公司、金明對(2013)魯商終字第23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付股權轉讓金4900萬元及相應利息和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不超出保證范圍與保證期間,依法應予支持。嘉苑公司、金明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對本案的答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日照嘉苑置業(yè)有限公司、金明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魯商終字第23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如下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山東日金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永宇經貿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金本金4900萬元;對其中的2000萬元轉讓金,自2011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8.67625‰計息,自2011年12月21日起按本金和利息總額每日5‰支付違約金,利息和違約金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對其中的2900萬元,自2011年4月20日至2011年6月20日,按月利率8.67625‰計算利息,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3.67625‰計算利息。上述兩筆欠款的利息和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上述應付利息和違約金數(shù)額中應當扣除舒斯貝爾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以后支付的收據(jù)載明為利息的600萬元。并支付因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日照嘉苑置業(yè)有限公司、金明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山東舒斯貝爾置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4418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日照嘉苑置業(yè)有限公司、金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山世增
審判員王蓉
代理審判員任宗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侯永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