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蘇03民申35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12-19
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夏玉俠、張穎因與被申請人徐州市鼓樓區(qū)住房和建設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25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稱/抗訴機關稱
夏玉俠、張穎申請再審稱:原判再審申請人返還拆遷補償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返還明顯不當,顯失公平、公正。故請求依法申請再審。
再審被申請人辯稱
徐州市鼓樓區(qū)住房和建設局提交意見稱:夏玉俠、張穎申請再審已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再審為六個月的期限。故請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夏玉俠、張穎申請再審是否超過法律規(guī)定申請再審為六個月的期限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經查明,原審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民事判決,送達時間為2014年8月11日該民事判決即日發(fā)生法律效力。夏玉俠、張穎應在2015年2月10日前申請再審,而其實際申請再審為2016年7月6日。
聽證中另查明,在原審訴訟中,夏玉俠與張穎同住一起,經合法傳票傳喚,夏玉俠拒收傳票,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訴、抗辯或反訴。而夏玉俠所提供的辦證雜費等數十張發(fā)票,2013年以前就在夏玉俠處保存,因其主觀原因不予舉證、提供。一審判決后也不提起上訴。因此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解釋》中有關“新的證據”的情形。故其申請再審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申請再審為六個月的期限,其再審事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夏玉俠、張穎的再審申請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的申請再審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駁回夏玉俠、張穎的再審申請。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邱德祥
審判員李文武
審判員蔡青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