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筑民一終字第164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12-02
審理經過
上訴人周時美與被上訴人貴陽市公共住宅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花民初字第338號民事判決。宣判后,上訴人周時美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吳強,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彭俊瑋、蘇梅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已免交。
審判人員
審判長彭倫禹
代理審判員劉劼
代理審判員鄧禹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林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