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案號:(2017)滬7101民初51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8-25
審理經(jīng)過
上海中虹(集團)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姚永年、姚琴妹、姚英姿、姚永良、姚永康、姚永明、姚永富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40元,由原告姚永年、姚琴妹、姚英姿、姚永良、姚永康、姚永明、姚永富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邱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麗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