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息烽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6)黔0122民初107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10-18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息烽縣土地礦產(chǎn)資源儲備中心與被告穆文林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息烽縣土地礦產(chǎn)資源儲備中心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息烽縣土地礦產(chǎn)資源儲備中心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币?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息烽縣土地礦產(chǎn)資源儲備中心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22元,減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息烽縣土地礦產(chǎn)資源儲備中心承擔。
審判人員
審判員魏厚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田軼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