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渝五中法民終字第6476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11-19
審理經過
上訴人重慶市巴南區(qū)誠通小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通公司)與被上訴人劉光燦、重慶市南發(fā)城建發(fā)展有限公司、重慶云天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重慶立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誠通公司不服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77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由于誠通公司在一審訴訟中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其未在本案一審審理中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且一審法院也未判決誠通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誠通公司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F(xiàn)誠通公司以當事人身份提起上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十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本案不作上訴處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伯文
審判員鄧方彬
代理審判員錢昳心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肖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