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柳林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3)柳民初字第679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06-10
審理經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山西柳林匯豐興業(yè)同德焦煤有限公司與被告張保林、康月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山西柳林匯豐興業(yè)同德焦煤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雙方已自行協(xié)商解決為由,向本院書面申請撤回對被告張保林、康月蘭的起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已自行協(xié)商解決糾紛,是當事人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原告山西柳林匯豐興業(yè)同德焦煤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張保林、康月蘭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
準許原告山西柳林匯豐興業(yè)同德焦煤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張保林、康月蘭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山西柳林匯豐興業(yè)同德焦煤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人員
審判長宋世茂
審判員李翠紅
審判員劉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