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浙甬民二終字第320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05-13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孫小娣因與被上訴人余姚市房屋征收補償辦公室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9日作出的(2014)甬余民初字第4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孫小娣以已在庭外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zhǔn)許上訴人孫小娣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上訴人孫小娣負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永森
審判員趙保法
代理審判員莫愛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潘芬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