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大興安嶺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大民終字第13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12-15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黑龍江長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潤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占德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2014)漠民初字第1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長潤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建國、委托代理人薛淑斌,被上訴人劉占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叢府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漠河縣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漠河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00元,由大興安嶺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退回上訴人長潤公司。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甲平
審判員鄒麗平
代理審判員馮志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唐榕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