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渝民申12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03-28
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但德美、葉清文、葉波因與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qū)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52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稱/抗訴機關稱
但德美、葉清文、葉波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認定本案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錯誤,該批復已經失效,應按照修訂后的行政訴訟法認定本案屬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圍。一、二審對本案關鍵事實即但德美、葉清文、葉波所有的房屋是否屬于征地范圍以及系哪一個文件確定的征收該房屋認定不清楚,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不能證明其征收但德美、葉清文、葉波房屋系合法行為。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依據過時無效的違法地方性政府規(guī)章進行廉價征收,應為無效。但德美、葉清文、葉波使用的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土地后,其房屋自動變?yōu)閲型恋厣戏课荩瑧凑铡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標準來執(zhí)行。長壽區(qū)國土房管局與但德美簽訂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該協議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明顯有失公平,不具備可履行性。該協議簽訂時,葉清文與但德美已離婚,但德美無權代表葉清文、葉波簽訂該協議,該協議對葉清文、葉波沒有約束力,且該協議的訴訟時效已經過。但德美、葉清文、葉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本案是否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中明確:“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fā)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痹撆鷱同F行有效,應予適用。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與但德美簽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但德美方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提起訴訟要求但德美、葉清文、葉波搬遷并拆除涉案房屋,一、二審法院據此認定本案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并無不當?!墩鞯胤课莶疬w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的時間是2011年3月20日,該案一審立案時間是2014年12月22日,不應適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但德美、葉清文、葉波的該項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二)關于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征收涉案房屋是否合法問題。本案一審中,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舉示由重慶市長壽區(qū)土地勘測規(guī)劃院提供的《但德美房屋范圍圖》、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土地的公告》、重慶市長壽區(qū)國土資源局《關于實施城市規(guī)劃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以及前述公告照片,一審法院結合證人黃志國的證言,認定涉案房屋屬于渝府地(2010)1429號文件所確定的建設項目征收土地的紅線范圍內,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征收但德美、葉清文、葉波所有的房屋及其所在村組的土地,該征收行為于2010年12月30日經重慶市人民政府審批,并于其后就征地行為以及安置補償方案等進行了公告,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已依法履行了相關程序。一審法院據以認定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征收但德美、葉清文、葉波的土地及房屋合法并無不當。但德美、葉清文、葉波申請再審所主張的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用過時無效的違法的地方性政府規(guī)章來廉價征收”,并未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但德美、葉清文、葉波該項申請事由不能成立。
(三)關于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與但德美簽訂的安置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但德美、葉清文、葉波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但德美簽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存在受脅迫、受欺詐等令合同無效的情形,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格式合同無效之其他情形。其次,但德美系涉案房屋權屬證登記的產權人,亦系其家庭戶口薄登記的戶主。在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對涉案房屋進行丈量時,但德美、葉清文仍系夫妻。在丈量涉案房屋僅一個月后,但德美與葉清文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其子葉波享有涉案房屋的580平方米的產權,卻并未就該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且但德美、葉清文離婚后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在2014年6月19日長壽區(qū)房產檔案室出具的產權記載證明中仍載明但德美仍系涉案房屋所有權人。故即使但德美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但作為合同相對人的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也有理由相信但德美是有代理權的,能夠代表葉清文、葉波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該代理行為有效,葉清文、葉波應對但德美的代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最后,但德美、葉清文、葉波一直未搬離并拆除涉案房屋,即未履行合同約定義務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因此,但德美、葉清文、葉波關于協議不具備可履行性、長壽區(qū)國土房屋管理局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申請再審理由也不能成立。
綜上,但德美、葉清文、葉波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駁回但德美、葉清文、葉波的再審申請。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翔
代理審判員黃婭娟
代理審判員謝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甄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