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1)晃法民一初字第6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1-09-07
審理經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姚祖江與被告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李樹鄉(xiāng)人民政府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姚祖江于201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姚祖江自愿撤回起訴,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姚祖江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姚祖江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長涂克
審判員蒲華平
人民陪審員楊萬良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