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同江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7)黑0881民初75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5-22
審理經過
原告高錫貴與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陳立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錫貴的委托代理人顧秀坤、于春梅、被告陳立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高錫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同江市錦繡家園小區(qū)8號樓1單元202室的房屋所有權證;2.要求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自有房屋位于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所開發(fā)建設的錦繡家園小區(qū),雙方于2010年9月25日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書面約定被告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2016年4月20日,雙方進行結算,被告將錦繡家園小區(qū)8號樓1單元202室置換并交付給原告,但被告未給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被告辯稱
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陳立軍辯稱,與原告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是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其個人,履行該協(xié)議的主體應該是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原告起訴其個人是訴訟主體錯誤,申請法院駁回對其個人的起訴。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支持其訴訟主張:
證據一、房屋權屬登記審批表一份。證明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位置等情況。
經庭審質證,被告陳立軍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均無異議,但是質證稱此事不是其個人辦理的,其也未收到產權證,與其個人無關。
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放棄質證權利。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該份證據能夠證明原告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位置等案件事實,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錦繡家園小區(qū)回遷結算單》、《錦繡家園小區(qū)回遷安置表》、收據各一份。證明2010年9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被告拆遷原告的房屋,置換給原告一套房屋,即同江市錦繡家園小區(qū)8號樓1單元202室。2016年4月20日,雙方簽訂《回遷安置表》、《回遷結算單》;按照合同約定,原告應安置面積為127.67平方米,實際安置面積為104.98平方米,差22.69平方米,被告同意以未安置面積抵頂原告應繳的不動產稅、契稅、住房維修基金、配圖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測繪費、存量房費、轉讓手續(xù)費等費用,扣除上述費用,被告仍應向原告給付5845元,在被告的勸說下,原告同意放棄5845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6005元,原告履行了全部義務,而被告遲遲未給原告辦理房屋的產權證,構成違約。
經庭審質證,被告陳立軍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異議,付偉涉嫌詐騙,公安機關已立案,原告說的房屋面積少安置22.69平方米不合理,因為1平方米兌換2平方米住宅面積,所以原告的說法不合理,所有的拆遷協(xié)議是不生效的,一切訴訟費用其個人與公司不應承擔。
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放棄質證權利。
本院經審查認為,該組證據均是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為原告出具的,被告稱該組證據是虛假且無效的,其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該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將錦繡家園小區(qū)8號樓1單元202室回遷安置給原告并收取了原告交納的費用以及用未安置面積抵頂稅費等案件事實,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三、裝修保證金、物業(yè)費票據共二十份。證明被告交付了回遷房屋,原告已實際接收、入住房屋。
經庭審質證,被告陳立軍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均無異議,但該組證據與其個人無關。
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放棄質證權利。
本院經審查認為,該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已實際入住被告安置的房屋的案件事實,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陳立軍除其當庭陳述外,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證據。
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根據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結合原、被告的陳述,本案基本事實如下:原告高錫貴原自有的房屋位于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所開發(fā)建設的錦繡小區(qū)。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9月25日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由被告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2016年4月20日,原、被告進行結算,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將錦繡家園小區(qū)8號樓1單元202室置換并交付給原告,原告應安置面積為127.67平方米,實際安置面積為104.98平方米,差22.69平方米,被告同意以未安置面積抵頂原告應繳的不動產稅、契稅、住房維修基金、配圖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測繪費、存量房費、轉讓手續(xù)費等費用,扣除上述費用,被告仍應向原告給付5845元,原告同意放棄5845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6005元。至起訴之日,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未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屋及的房屋所有權證。
另查明,被告陳立軍為該小區(qū)項目部原負責人。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繳納了相關稅費,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雖將樓房安置并交付給原告,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協(xié)助義務,已構成違約,其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協(xié)助其辦理錦繡家園小區(qū)8號樓1單元202室房屋所有權證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陳立軍承擔共同協(xié)助義務的訴訟請求,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為該小區(qū)的開發(fā)建設單位,依法應當由公司承擔協(xié)助辦理過戶的義務,個人無權協(xié)助辦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陳立軍承擔共同協(xié)助義務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xié)助原告高錫貴辦理同江市錦繡家園小區(qū)8號樓1單元202室的房屋所有權證;
二、駁回原告高錫貴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計1650元,由被告鶴崗市乾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徐啟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