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曲中刑終字第28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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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富源縣人民法院審理富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強奸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提起民事訴訟一案,于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富刑初字第17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楊某某、原告人劉某某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并訊問了被告人。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3年5月12日2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翻越陽臺進入原告人劉某某家三樓主臥室,趴到床上欲對原告人劉某某實施奸淫,后因劉某某激烈反抗未得逞,被告人楊某某威脅原告人打開一樓卷簾門后逃離現場。以上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質證認證的受案登記表,戶口及前科證明,到案經過,現場勘查、指認筆錄及照片,證人姚某某、楊某甲、楊某乙、周某某、余某某、趙某某的證言以及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經濟損失,因不能證明該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楊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楊某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審請求情況
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上訴認為一審對被告人的判決量刑畸輕,應從重處罰;民事部分應全額判賠經濟損失。被告人楊某某上訴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應宣告其無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2時許,原審被告人楊某某酒后翻越陽臺進入原審原告人劉某某家三樓主臥室,趴到床上欲對劉某某實施奸淫,后因劉某某激烈反抗未得逞,被告人楊某某威脅原告人打開一樓卷簾門后逃離現場。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被害人劉某某自案發(fā)后出現精神障礙,于2013年5月24日至6月6日在曲靖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急性應激障礙,支出醫(yī)療費5896.27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行為,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一審刑事部分量刑符合法律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應當認為與被告人的損害行為有因果關系,本案中沒有其他證據反駁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訴求,一審未認定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予以糾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失應認定為醫(yī)療費5896.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誤工費650元、護理費910元、交通費適當支持300元,以上費用共計人民幣8406.27元。上訴人楊某某的上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及證據不符,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富源縣人民法院(2014)富刑初字第17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人楊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撤銷富源縣人民法院(2014)富刑初字第17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被告人楊某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由原審被告人楊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406.27元。于判決之日起六十日內履行完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鄒偉昌
審判員趙俊棟
審判員柏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宋紅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