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李某與陳某是夫妻,陳某無固定收入,但嗜好賭博,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陳某多次向朋友劉某借款賭博,先后借款高達52萬,期間多以現(xiàn)金交易,后在劉某的強烈要求下,陳某于2011年初向劉某書寫一借據(jù),內(nèi)容為“現(xiàn)陳某向劉某借款人民幣伍拾貳萬元正,借款期限為陸個月,我保證不找我老公李某?!?,借據(jù)上有劉某親自書寫的銀行賬戶及其本人簽名。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劉某向被告陳某催討借款未果,遂訴諸法院,并將李某列為共同被告,認為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李某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陳某的代理律師提出涉案借款用于賭博的代理意見,即原告劉某明知前述情形仍予出借,故涉案債務屬于非法債務,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但又未能提出任何證據(jù)證明該巨款用于賭博或者原告劉某明知其嗜賭成性仍出借款項等事實。一審法院對被告代理律師的意見并不予采納,認為即使原告明知被告將所借款項用于賭博,但涉案債務并非因賭博而形成的賭債,因此仍受法律的保護。關于借據(jù)中的“我保證不找我老公李某”的約定則認定為被告陳某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構成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對原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審法院隨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之規(guī)定判決上述債務為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被告李某應對被告陳某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我受本案被告李某的委托,對該案提起上訴。接到案件時,分析了案情,由于李某無法提供妻子陳某嗜賭成性的證據(jù),再者要舉證該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也有一定難度,且代理時該案已經(jīng)在二審階段,就算能提交證據(jù),也過了舉證期限,要讓李某全面不承擔該債務確實有些難度。畢竟我國法律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原則,以確認為一方個人債務為例外,且例外情形必須由夫妻一方舉證證明。經(jīng)過閱卷以及查看相關法條,我將翻盤的焦點集中在“我保證不找我老公李某”這幾個字眼上。
【裁判】一審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償還,二審法院改判為由陳某單獨償還。
【法理分析】本案中,劉某在借據(jù)上寫了“我保證不找我老公李某”,即陳某已表明所借款項為其“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而債權人劉某對這幾個字沒有提出異議,且收取了該借據(jù),并在借據(jù)上簽上自己的名字以及身份證號碼,表明劉某對于涉案的借款為債務人陳某的個人債務是明知且認可的。
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及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的適用問題,因上述法律規(guī)定適用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這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債務”有所區(qū)別。所謂“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而“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實際上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在本質(zhì)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肮餐瑐鶆铡笔侵阜蚱揠p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由此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產(chǎn)生的債務,分為“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而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種類型而已?!皞€人債務”與“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律師風險提示】本案中的事件在實踐中也時常發(fā)生,或者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了滿足個人的揮霍欠下的債務,或者在雙方鬧離婚時,有一方為了制造夫妻共同債務,私下與第三人寫下借據(jù),讓第三方起訴一方,并將配偶一方作為第二被告。司法實踐的情形千變?nèi)f化,無法一一詳盡。當發(fā)生這類事件時,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應積極收集共同生活時用于家庭生活的主要開支的相關證據(jù),以便證明該等債務產(chǎn)生時,己方無共同舉債之意,且未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一審判決后,我受本案被告李某的委托,對該案提起上訴。接到案件時,分析了案情,由于李某無法提供妻子陳某嗜賭成性的證據(jù),再者要舉證該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也有一定難度,且代理時該案已經(jīng)在二審階段,就算能提交證據(jù),也過了舉證期限,要讓李某全面不承擔該債務確實有些難度。畢竟我國法律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原則,以確認為一方個人債務為例外,且例外情形必須由夫妻一方舉證證明。經(jīng)過閱卷以及查看相關法條,我將翻盤的焦點集中在“我保證不找我老公李某”這幾個字眼上。
【裁判】一審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償還,二審法院改判為由陳某單獨償還。
【法理分析】本案中,劉某在借據(jù)上寫了“我保證不找我老公李某”,即陳某已表明所借款項為其“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而債權人劉某對這幾個字沒有提出異議,且收取了該借據(jù),并在借據(jù)上簽上自己的名字以及身份證號碼,表明劉某對于涉案的借款為債務人陳某的個人債務是明知且認可的。
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及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的適用問題,因上述法律規(guī)定適用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這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債務”有所區(qū)別。所謂“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而“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實際上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在本質(zhì)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肮餐瑐鶆铡笔侵阜蚱揠p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由此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產(chǎn)生的債務,分為“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而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種類型而已?!皞€人債務”與“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律師風險提示】本案中的事件在實踐中也時常發(fā)生,或者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了滿足個人的揮霍欠下的債務,或者在雙方鬧離婚時,有一方為了制造夫妻共同債務,私下與第三人寫下借據(jù),讓第三方起訴一方,并將配偶一方作為第二被告。司法實踐的情形千變?nèi)f化,無法一一詳盡。當發(fā)生這類事件時,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應積極收集共同生活時用于家庭生活的主要開支的相關證據(jù),以便證明該等債務產(chǎn)生時,己方無共同舉債之意,且未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