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繼承糾紛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二 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且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賈某一、張某訴賈某二、賈某三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賈某去世,無配偶,無子女。賈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賈某有賈某一、賈某二、賈某三、賈某四這四個兄弟姐妹。賈某四于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張某。現賈某一、張某將賈某二、賈某三訴至法院,主張共同繼承賈某名下房產,各享有25%的產權份額。
【裁判情況】
審理法院認為,被繼承人賈某未留有遺囑,生前無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應由其兄弟姐妹繼承。賈某的妹妹賈某四先于賈某死亡,應由賈某四女兒張某代位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賈某二、賈某三在賈某生前盡到了更多的扶養(yǎng)義務,在賈某去世后亦為其操辦了喪葬事宜,依法應予適當多分。張某在訴訟中自愿將其應繼承份額各半贈與賈某二、賈某三,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依法予以準許。遂判決:訴爭房屋由賈某一繼承20%的產權份額,賈某二、賈某三各繼承40%的產權份額。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原有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的基礎上新增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規(guī)定,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可以保障財產在家族內部的傳承,減少產生無人繼承的情況,同時促進親屬關系的發(fā)展,鼓勵親屬間養(yǎng)老育幼、相互扶助。同時,對盡了更多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適當多分遺產,以及張某在訴訟中自愿贈與繼承份額的做法,不僅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有力弘揚了家庭成員間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親情的和諧家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