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shù)脑瓌t】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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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趙某某與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執(zhí)行復議案-繼承債務清償糾紛案件執(zhí)行中,對被執(zhí)行人采取執(zhí)行措施,應以其繼承的遺產范圍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清償責任:被執(zhí)行人在執(zhí)行階段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后,其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前提不存在,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可不負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