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某喜訴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復議案-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利益衡量原則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2-3-013-001
關鍵詞
行政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個人隱私第三方權益/利益衡量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5日,齊某喜向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松江區(qū)政府)提出申請,要求獲取滬松府強拆決字(2013)第39號文件。同月25日,松江區(qū)政府作出延期告知書并于次日寄送齊某喜,告知齊某喜: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經本機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延期到2015年4月17日前予以答復。松江區(qū)政府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編號為松信公開(2015)4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告知齊某喜,“您要求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現(xiàn)提供給您查收?!彼山瓍^(qū)政府提供給齊某喜的涉案信息中,保留當事人姓氏,隱去其名字,隱去其住所及違法建筑的具體地址(即隱去具體路名及門牌號,表述為上海市松江區(qū)泗涇鎮(zhèn)),其余內容不變。
齊某喜不服被訴告知,于2015年5月8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上海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松江區(qū)政府在行政復議答復書中稱,涉案信息中部分內容涉及個人隱私,因此在向齊某喜提供政府信息時,隱去了相關當事人的名字及具體地址。2015年7月7日,上海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延長審理期限通知書并寄送齊某喜。2015年7月30日,上海市政府作出滬府復字(2015)第274號行政復議決定,認為:松江區(qū)政府告知齊某喜相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并在隱去個人隱私內容后向齊某喜作了提供,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guī)定,維持了被訴告知。齊某喜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松江區(qū)政府作出的被訴告知及上海市政府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并判令松江區(qū)政府限期公開完整信息。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滬三中行初字第168號行政判決,駁回齊某喜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齊某喜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滬行終425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宣判后,齊某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312號行政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齊某喜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根據相關規(guī)定作出答復。在公開相關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時,行政機關應根據比例原則,作出適當處理,以取得與同樣受法律保護的其他權利之間的平衡。具體到本案中,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機關依照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的行政行為。齊某喜要求獲取行政機關針對第三方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的文件。首先,涉案信息所涉行政行為不涉及齊某喜,并未侵害齊某喜的個人合法權益。其次,公開涉案信息中隱去的內容,可能會給相關權利人造成潛在的損害,并且隱去部分信息,未侵害齊某喜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亦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不存在關聯(lián)性。所以,松江區(qū)政府把涉案信息作出區(qū)分,將涉案違法建筑地址等與相關個人存在緊密聯(lián)系的部分作為個人隱私隱去,公開涉案信息其余部分,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隱私權范圍的界定與區(qū)分處理,屬行政機關基于行政管理實踐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綜合判斷,屬于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范疇,除非行政判斷明顯不當,否則人民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
當時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征求第三方的意見”,一般是指,申請公開的信息全部或主要內容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情形。鑒于行政機關既要保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的知情權,也要保護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因此,被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應予公開,行政機關應征求第三方意見。如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要內容涉及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作出區(qū)分處理后,徑行作出告知,而無需征求第三方意見后再予答復。如此,既能夠保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在最短時間內獲取有效信息,又有效保護了第三方合法權益,還節(jié)約了行政資源。本案中,松江區(qū)政府將涉案信息直接作區(qū)分處理后公開,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
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根政府信息公開與利益衡量據相關規(guī)定作出答復。在公開相關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時,行政機關應根據比例原則,作出適當處理,以取得與同樣受法律保護的其他權利之間的平衡。如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要內容及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行政機關可以在依法作出區(qū)分處理后直接作出答復告知。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5條、第37條
一審: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三中行初字第168號行政判決(2016年2月16日)
二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滬行終425號行政判決(2016年6月30日)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12號行政裁定(2017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