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某潔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無真實使用意圖大量注冊商標的行為規(guī)制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9-3-029-015
關鍵詞
行政/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不正當手段/無真實使用意圖/囤積商標行為
基本案情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董某及其關聯(lián)公司申請注冊了15枚與“SK-II”“MOONY”“ABC”“Capri-Sun果倍爽”等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某潔公司依據(jù)200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宣告訴爭商標“SK-II”無效。某潔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就此作出的被訴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京73行初8117號行政判決:駁回某潔公司的訴訟請求。某潔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訴訟中,董某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對上述絕大部分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亦無法證明其大量注冊商標行為系出于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訴爭商標“SK-II”核定使用在“衛(wèi)生巾;衛(wèi)生墊;消毒棉”等商品上,并不存在對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等特點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但董某及其關聯(lián)公司的大量囤積商標的行為,并無真實使用意圖,不當占用社會公共資源,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已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的情形。因此,二審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京行終3000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7)京73行初8117號行政判決;二、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65143號《關于第304971*號“SK-II”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三、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就某潔公司針對第304971*號“SK-II”商標提出的復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董某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申577號行政裁定:駁回董某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p>
根據(jù)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董某及其關聯(lián)公司申請注冊了15枚與“SK-II”“MOONY”“ABC”“Capri-Sun果倍爽”等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且直至再審審查程序,董某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對上述絕大部分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亦不足以證明其大量注冊商標行為系出于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此種大量申請注冊商標用以囤積、并無真實使用意圖、不當占用社會公共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確已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是否構成類似商品,與訴爭商標是否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無關。
裁判要旨
當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且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商標已投入實際使用,亦不能證明其商標注冊行為系出于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的,應當認定為“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4條第1款(本案適用的是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1條第1款)
一審: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7)京73行初8117號行政判決(2018年10月30日)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行終3000號行政判決(2020年6月19日)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577號行政裁定(2021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