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電子商務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余某某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商標撤銷案件中對商標真實有效使用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9-3-029-045
關鍵詞
行政/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真實有效使用/商標性使用
基本案情
余某某對杭州某電子商務公司的訴爭商標“文藝WENYI”提起撤銷之訴。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對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未在指定期間進行商業(yè)使用的依據不足。其中涉及對“原創(chuàng)獨家設計深色修身韓版小直筒磨破加厚小腳牛仔褲文藝男褲子”“港仔文藝春裝青年襯衫潮男士百搭修身長袖條紋襯衣小清新簡約男裝”“港仔定制夏季羅馬涼鞋男魔術貼拖鞋情侶耐磨EVA沙灘鞋文藝潮”等商品的銷售訂單的證據認定問題。一審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京73行初第12457號行政判決,判決:一、撤銷被訴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余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京行終3136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余某某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來看,“文藝”二字的使用更多的是對商品特點的描述,而非來源的指示,不能認定為對訴爭商標真實有效的使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本案,并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154號行政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商標法“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商標權人積極使用注冊商標,清理閑置商標資源,以發(fā)揮商標應有的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該條中的“使用”應為商標性的使用,即商標權人或被許可人秉持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將商標附著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并投入到公開的商業(yè)流通領域中,使其為相關公眾所識別,實現標識來源的作用。本案中,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關鍵在于對淘寶網相關商品銷售記錄證據的認定。
從使用方式來看,訴爭商標為“文藝WENYI”,其中漢字部分和拼音部分比例相同,均為訴爭商標起到顯著性標識作用的部分,淘寶網中相關銷售記錄顯示,訴爭商標不僅未被完整的使用,且在數十個字的商品名稱中僅有兩個字的篇幅,標識性不明顯。
從使用目的來看,“文藝”二字并非訴爭商標注冊人的臆造詞,而是漢語中較為普遍和常見的一項詞語,其基本內容涵蓋了文學或藝術領域,可以衍生出多種含義。本案中,在淘寶網銷售的相關服飾類商品名稱中,“文藝”或與“簡約”“復古”“清新”等詞語搭配,成為對于指代和形容服飾風格的修飾性詞語;或與“男”“潮”等字組合為“文藝男”“文藝潮”等詞語,成為具有特定含義的固定詞組。因此,“文藝”二字的使用更多的是對商品特點的描述,而非來源的指示。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9條中的“使用”應為商標性的使用,即商標權人或被許可人秉持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將商標附著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并投入到公開的商業(yè)流通領域中,使其為相關公眾所識別,實現標識來源的作用。描述性使用不能認定為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9條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第12457號行政判決(2019年12月19日)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行終3136號行政判決(2020年8月10日)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154號行政判決(2021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