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如何根據(jù)違法犯罪活動的多樣性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涉案犯罪組織僅觸犯少量具體罪名的,是否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結合組織特征、經濟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綜合判斷,嚴格把握。
第1156號焦海濤等人尋釁滋事案指出: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以焦海濤為首的犯罪組織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但指控的具體犯罪事實中僅涉及尋釁滋事罪一個罪名。指控的20起犯罪事實中,有12起是該組織實施的有組織犯罪,包括11起暴力拆遷引發(fā)的尋釁滋事和1起因焦海濤為承攬工程而實施的尋釁滋事。指控的犯罪行為雖然在次數(shù)、手段上符合“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特征,但應當看到,焦海濤等人是因為中央花園項目才聚集在一起,但他們并不是依靠非法手段獲得該項目征地拆遷業(yè)務,而是受項目部雇傭從事暴力拆遷活動。除了中央花園項目,焦海濤等人并未染指其他拆遷工程,這些因素決定了他們的犯罪對象和犯罪手段具有特定性,只需要采用暴力、威脅、滋擾手段迫使項目征地范圍內的住戶盡快簽訂拆遷協(xié)議即可,不需要實施其他更多性質不同的犯罪來制定西平縣拆遷行業(yè)的從業(yè)規(guī)則或者影響當?shù)嘏c征地拆遷無關的居民的生產、生活秩序。這一點,也可以反過來證明焦海濤等人只是依附于中央花園項目,通過配合征地拆遷牟利。截至被公安機關查處之時,其既沒有對當?shù)亟洕?、社會生活進行非法控制的意圖,也沒有以非法控制為目的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活動,實際上并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
當然,正如之前所說,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應當進行整體考察,并不是僅憑未觸犯多個罪名這一點就可以認定某一犯罪組織是否涉黑,這也是2015年《紀要》中對犯罪“多樣性”問題只作提示性規(guī)定的初衷,審判時應當充分認識到這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