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F某
上訴人F某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xx刑初934號刑事判決,特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xx刑初934號刑事判決書中對上訴人的判決,依法改判對上訴人F某適用緩刑。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F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系從犯中的輔助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
F某的工作具有被動服從性,其任職的崗位和工作內(nèi)容均是在他人指示和安排下進行,具有被動服從性,且會計工作內(nèi)容簡單,崗位、工作內(nèi)容不具有不可替代性。作為出納人員,其主要工作系基礎性會計業(yè)務,這些工作和伯爵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融資性業(yè)務并無關聯(lián)。進而言之,在本案中,F(xiàn)某所具有的財務身份,在客觀上并不能對伯爵公司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起到任何實質(zhì)意義上的支配、控制作用。因此,F(xiàn)某僅屬于從犯中的輔助人員,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上訴人F某的行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且屬于應當適用緩刑的人員,其本人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的量刑建議也是適用緩刑
上訴人F某之前一直遵紀守法、表現(xiàn)良好,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F(xiàn)某對自己的行為如實陳述,并且積極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涉案人員、財務往來等至關重要的證據(jù)材料以及幫助公安機關整理證據(jù)材料,對于本案的辦理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上訴人F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積極的認罪悔罪,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接受司法機關對其的處罰。在審判階段積極退贓、并預交罰金,具有悔罪的徹底性,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原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也是適用緩刑。此外,需要特別強調(diào)的是,F(xiàn)某已懷孕四月有余,系懷孕的婦女。根據(jù)《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之規(guī)定,F(xiàn)某屬于應當適用緩刑的人員。一審法院未考慮F某的懷孕情節(jié),判處F某有期徒刑三年而未適用緩刑明顯不當。
三、一審法院曾判處類似案件的其他被告人緩刑,本案判處上訴人F某實刑,有違類案同判原則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tǒng)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九、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之規(guī)定,上訴人的辯護人檢索了包河區(qū)人民法院近年來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裁判,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做出的(2020)皖0111刑初785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涉案金額272041400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緩刑三年;2020年09月28日作出的(2020)皖0111刑初814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涉案金額27328500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緩刑二年;2020年08月20日作出的(2020)皖0111刑初651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涉嫌金額27328500元,分別判處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緩刑二年、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等,而本案中一審法院判處F某有期徒刑三年未適用緩刑明顯不當,有違類案同判原則。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未采納認罪認罰緩刑的量刑建議,嚴重損壞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此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改判。
此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