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
蘇義飛律師:關于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wǎng)站或者網(wǎng)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三)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十、關于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wǎng)站或者網(wǎng)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三)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